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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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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6.6 抗震构造措施
6.6.1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当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7度时,可采用轻型钢墙板,也可采用与柱柔性连接的砌体;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采用轻型钢墙板或轻质墙板。6.6.2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非承重墙体宜采用轻质墙体材料。6.6.3 锯齿形排架结构厂房应保证厂房结构的稳定,主要节点连接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6.6.1、6.6.2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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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地基基础
6.7.1 地基处理应综合场地地质、水文地质、冻土深度、地下沟道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影响和基础荷重等因素,并应结合地方常用做法确定。6.7.2 厂房的基础设计应根据建厂场地地质勘察报告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6.7.3 厂房内的设备基础、管沟等宜与厂房柱子基础分开,厂房柱基的埋置深度应考虑邻近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地下沟道、管线的影响。6.7.4 当地下沟道埋置深度大于建筑基础时,地下沟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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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7.2 水源与水处理7.3 用水量、水压和水质7.4 给水系统和管道布置7.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7.7 废水处理与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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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7.1.2 给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工厂所在地的水源状况和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宜采取分质给水。7.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毁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7.1.4 厂区排水系统应按质分类、清污分流、统一规划。7.1.5 厂区宜采取雨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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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水源与水处理
7.2.1 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源、城镇与工业企业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2 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水量应稳定可靠,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等要求; 2 当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不能保证水量水压时,应设水池、水塔或叠压供水设施; 3 当以地表水为水源,且消防用水利用地表水源时,地表水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为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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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用水量、水压和水质
7.3.1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软化水用量应根据生产工序确定; 2 空调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 3 车间工人和管理人员生活用水量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用水时间应与生产时间相同,车间淋浴用水定额宜采用4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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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给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7.4.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水源和生产、生活、空调、消防用水量及其水质、水压等要求确定; 2 以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厂区总进水口应设置倒流防止器和计量装置,各主要用水点应设计量装置,在水量水压满足使用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生活和消防可合并室外管网; 3 当多种水源可选择时,可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 4 热水供水系统应根据热源情况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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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水源供水能力等因素确定。7.5.2 生产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7.5.3 厂区内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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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7.6.1 工厂排水量及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量应以生产用水量为依据,并应区分生产废水、清洁废水; 2 生活排水量、雨水排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各类废水在排入受纳水体或管网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6.2 厂区内排水系统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根据排出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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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废水处理与回用
7.7.1 空压机、制冷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清洁废水应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7.7.2 厂区生产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7.7.3 厂区雨水回收利用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厂区地形及经济技术条件比较后确定。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执行。7.7.4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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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供暖通风与空调除尘
8.1 一般规定8.2 供 暖8.3 通风8.4 空调8.5 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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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针织工厂供暖、通风、空调与除尘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8.1.2 针织工厂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8.1.3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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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暖
8.2.1 车间供暖负荷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工艺设备散热量宜按不低于生产负荷的70%计算。8.2.2 厂区内生活、行政辅助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为供暖热媒。生产车间、仓库和公用辅助建筑宜采用热水为供暖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消防、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做供暖热媒。8.2.3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厂区内集中供暖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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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通风
8.3.1 车间内工人操作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8.3.2 染整工序、染化料调配间和试化验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与相邻房间保持负压,通风量应经计算确定。8.3.3 排除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的控制。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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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空调
8.4.1 车间各空调区应分别进行夏季空调负荷和冬季空调负荷计算,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8.4.2 车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应根据车间温湿度要求和室外气象条件确定,并应满足节能和防结露要求。8.4.3 车间空调系统宜按空调区域要求和防火分区设置。8.4.4 经编、纬编、织袜车间及羊毛衫车间编织工序空调系统宜采用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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