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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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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8.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8.1.2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水量按(0.40~0.60)m3计算。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为1.5~2.0。8.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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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水
8.2.1 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宜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8.2.2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地面排水应采用明沟或浅明沟排水,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8.2.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带盖明沟。明沟宽度宜为(300~500)mm,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浅明沟,待宰间及回车场洗车台地面应设有收集冲洗废水的明沟。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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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通风次数不宜小于6次/h。9.0.2 屠宰车间的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9.0.3 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如下:一、二级车间应取(10±2)℃;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0±2)℃;空调房间操作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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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10.0.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屠宰加工设备、制冷设备及车间应急照明属于二级负荷,其余用电设备属于三级负荷。 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用电设备均属于三级负荷。10.0.2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由专用回路供电,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宜分开供电,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可合一供电。10.0.3 屠宰与分割车间配电电压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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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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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GB 1654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城市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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