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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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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shughtering and cuning roomsGB 50317-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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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猪肉的产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猪屠宰厂工程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1.0.3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1.0.4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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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 生猪刺杀、放血后,去毛(剥皮)、头、蹄、尾、内脏的躯体。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 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2.0.4 内脏 offals 猪体腔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2.0.5 挑胸 breast 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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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2 总平面布置 3.3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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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厂址选择
3.1.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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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3.2.3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其间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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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环境卫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3.3.3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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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
4.1 一般规定 4.2 宰前建筑设施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4 屠宰车间 4.5 分割车间 4.6 职工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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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0%,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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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宰前建筑设施
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4.2.2 公路卸猪站台宜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或普通站台,并应高出路面(0.90~1.0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赶猪道宽度应大于1.50m,坡度应小于10.0%。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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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3.1 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4.3.2 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4.3.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0%。4.3.4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小于2.00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 条文说明 4.3.1~4.3.3 这三条是根据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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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屠宰车间
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屠宰车间建筑面积4.4.2 冷却间、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冷却措施。 I、Ⅱ、Ⅲ级屠宰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4.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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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割车间
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分割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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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职工生活设施
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应紧密联系。更衣室入口宜没缓冲间和换鞋间。4.6.3 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分割与包装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的流线不得相互交叉。I级屠宰车间的副产加工生产人员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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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屠宰与分割工艺
5.1 一般规定 5.2 致昏刺杀放血 5.3 浸烫脱毛加工 5.4 剥皮加工 5.5 胴体加工 5.6 副产品加工 5.7 分割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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