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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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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5.1 一般规定
5.1.1 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确定。每班屠宰时间应按7h计算。5.1.2 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检验、追溯编码、冲淋、刺杀、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5.1.3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迂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后相协调,使生产均匀地进行。5.1.4 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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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致昏刺杀放血
5.2.1 Ⅰ、Ⅱ级屠宰车间致昏前的生猪应设采耳号位置及追溯控制点。生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I、Ⅱ级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Ⅲ、Ⅳ级屠宰车间可设单通道驱赶。5.2.2 使用自动电致昏法和手工电致昏法致昏时,致昏的电压、电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采用C02致昏时的操作时间,可根据产量及C02浓度确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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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浸烫脱毛加工
5.3.1 Ⅰ、Ⅱ级屠宰车间猪屠体烫毛宜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Ⅲ、Ⅳ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运河烫池或普通浸烫池。5.3.2 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猪屠体浸烫应由悬挂输送机的牵引链拖动进行。 2 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浸烫池除出入口外,池体上部均应设有密封盖。 3 池体使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时应装有不锈蚀的内衬。池壁应采取保温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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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剥皮加工
5.4.1 猪屠体应采用落猪装置或使悬挂轨道下降的方法将其放入剥皮台或预剥输送机上,也可设置猪屠体的接收台,再转入预剥输送机上。5.4.2 采用预剥输送机剥皮时,其传动线速度应适合人工操作,并与剥皮机速度相协调,但线速度不宜超过8.00m/min。根据剥皮机的生产能力,卧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不宜小于16.00m,立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宜取13.00m。5.4.3 采用卧式剥皮机剥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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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胴体加工
5.5.1 胴体加工与兽医卫生检验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头部与体表检验后的猪屠体→雕圈→猪屠体挑胸、剖腹→割生殖器、摘膀胱等→取肠胃→寄生虫检验采样→取心肝肺→冲洗→胴体初验→合格胴体去头、尾→劈半→去肾、板油、蹄→修整→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过磅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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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副产品加工
5.6.1 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Ⅳ级屠宰车间心肝肺的分离可在胴体加工间内与胴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5.6.2 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5.6.3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胃容物应采用气力输送装置。Ⅲ、Ⅳ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内应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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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分割加工
5.7.1 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两种工艺流程: 1 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快速冷却→平衡→二分胴体(片猪肉)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包装入库。 2 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二分胴体(片猪肉)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产品冷却→包装人库。5.7.2 采用悬挂输送机输送胴体时,其输送链条应采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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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兽医卫生检验
6.1 兽医检验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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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兽医检验
6.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6.1.2 宰后检验应按顺序设置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和可疑病肉检验的操作点。各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按每位梭验人员不小于1.50m计算,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6.1.3 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点前,检验操作点处轨道平面的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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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6.2.1 在待宰间附近,必须设置宰前检验的兽医工作室和消毒药 品存放间。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必须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工作室。6.2.2 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I、Ⅱ级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6.2.3 在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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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制冷工艺
7.1 胴体冷却 7.2 副产品冷却 7.3 产品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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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胴体冷却
7.1.1 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2)℃,出冷却间的二分胴体(片猪肉)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冷却时间不应超过20h。进冷却间二分胴体(片猪肉)的温度按38℃计算。7.1.2 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胴体方法时,宜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内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时间可玫90min。平衡间设计温度宜取(2±2)℃。平衡时间不应超过1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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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副产品冷却
7.2.1 Ⅰ、Ⅱ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一4℃,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3℃。7.2.2 Ⅲ、Ⅳ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0℃,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条文说明 7.2.1、7.2.2 这两条规定与目前国外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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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产品的冻结
7.3.1 市销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应为一23℃,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一15℃。对于出口的分割肉,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应为一35℃,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8℃。7.3.2 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副产品冻结间时间不宜超过48h,中心温度不宜高于一15℃。7.3.3 冻结产品如需更换包装,应在冻结间附近安排包装间,包装间温度不应高于0℃。 条文说明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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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8.2 排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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