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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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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12.2 水污染防治
12.2.1 石材加工厂应建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循环利用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网应分开布置。12.2.2 污水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并应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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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噪声及振动防治
12.3.1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12.3.2 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12.3.3 设计中应采用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12.3.4 对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砂锯和排锯设备应进行隔振设计。对隔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12.3.5 风机、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应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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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2.4.1 装饰石材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优先安排资源综合利用。12.4.2 污泥应经脱水处理后再集中存放。12.4.3 不能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做无害化堆置,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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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粉尘污染防治
12.5.1 产生粉尘的车间和边角料堆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12.5.2 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应采用机械收尘、水幕降尘等净化系统。12.5.3 磨抛工序宜采用湿式加工方式。12.5.4 室内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必须安装收尘设施和设备。12.5.5 室外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应采取水雾降尘设施。12.5.6 收尘设备的密闭形式应根据石材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特点、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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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职业安全卫生
13.1 防火、防爆 13.2 防 电 伤 13.3 防机械伤害 13.4 防 噪 声 13.5 防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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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防火、防爆
13.1.1 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13.1.2 石油液化气作为烘干炉能源时,操作场地应保证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场地周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13.1.3 使用燃油作为烘干炉能源时,储油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及明火的地方,油桶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并应设置灭火设施。13.1.4 使用石油液化气、乙炔作为火烧板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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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防电伤
13.2.1 多尘、潮湿场所(或人员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13.2.2 荒料堆场的电路布线应有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等措施。 13.2.3 各种配电柜(或分线柜)均应加锁保护。 条文说明 13.2.1 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在设备及线路漏电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来起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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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防机械伤害
13.3.1 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13.3.2 厂房内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的要求。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3.3.3 门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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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防噪声
13.4.1 高噪声的加工设备宜设置隔声、降噪设施。13.4.2 高噪声生产场所应设置隔声室。 条文说明 13.4.1 使用锯片和锯条作为加工刀具的设备比磨抛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大,所以排锯和砂锯、圆盘锯、双向切机非连续生产线中的这类锯切和裁切设备宜与磨抛设备分开布置,并设置隔声设施;此外,在加工非光面板时,锤击、火烧加工设备也会产生较大的噪声,生产区域宜与其他工序分开布置。13.4.2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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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防有害气体
13.5.1 背网和补胶车间的人工操作平台应采用强力通风机械进行排风。13.5.2 石材防护工序应布置在通风条件好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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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表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表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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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1 表列净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最小水平净距为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出地面处)的距离。 3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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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1 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 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但最多至一半。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排水管(沟)、压缩空气管道的净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净距可减少到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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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表注:1 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或管沟的外顶与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 2 当电力电缆采用隔板分隔时电力电缆之间及其到其他管线(沟)的距离可为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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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表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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