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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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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4.4.1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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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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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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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道路
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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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竖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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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绿化
5.4.1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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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不利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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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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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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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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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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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仗于地下室又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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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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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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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楼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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