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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05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时间:2005年05月09日施行时间:2005年07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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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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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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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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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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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 条文说明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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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表3.3.1 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续表3.3.1 条文说明3.3.1 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附录A中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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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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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条文说明3.5.1~3.5.4 主要根据已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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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停车空间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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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条文说明3.7.1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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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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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扩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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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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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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