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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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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5.3 半有压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5.3.1 雨水斗应采用半有压式雨水斗,其设计流量不应超过表5. 3.1规定的数值。与立管连接的单个雨水斗宜取高限,多斗悬吊管上距立管最近的斗宜取高限,并以其为基准,其他各斗的数值依次比上个斗递减10%。 5.3.2 雨水斗应有格栅,格栅进水孔的有效面积应等于连接管横断面积的2~2.5倍。 5.3.3 多斗雨水系统的雨水斗宜对立管作对称布置,且不得在立管顶端设置雨水斗。 5.3.4 布置雨水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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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5.4.1 屋面溢流设施的溢流量应为50年重现期的雨水设计流量减去设计重现期的雨水设计流量。5.4.2 不同高度、不同结构形式的屋面宜设置独立的收集系统。5.4.3 雨水斗的设计流量不得超过产品的最大泄流量,雨水斗应水平安装。5.4.4 悬吊管可无坡度敷设,但不得倒坡。5.4.5 收集系统应方便安装、维修,不宜将雨水管放置在结构柱内。5.4.6 收集系统的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宜采用达西(Darcy)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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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5.5.1 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收集设施。5.5.2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 2.1-2)式计算,管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5.5.3 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20mm。5.5.4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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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雨水弃流
5.6.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雨水弃流池宜靠近雨水蓄水池,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5.6.2 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置雨水弃流设施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 5.6.3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其他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装置,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井或弃流池。 5.6.4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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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雨水排除
5.7.1 建设用地雨水外排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计算。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5.7.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 5.7.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箅式,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 5.7.4 渗透管-排放系统替代排水管道系统时,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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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雨水入渗
6.1 一般规定 6.2 渗透设施 6.3 渗透设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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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地面入渗、浅沟与洼地入渗、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等方式。 6.1.2 雨水渗透设施应保证其周围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6.1.3 雨水渗透系统不应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小区卫生环境产生危害。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渗透设施必须设置于建筑物防护距离以外,井不应影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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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渗透设施
6.2.1 绿地接纳客地雨水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也可通过管渠输送至绿地; 2 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并有保证雨水进入绿地的措施; 3 绿地植物宜选用耐淹品种。 6.2.2 透水铺装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透水铺装地面应设透水面层、找平层和透水垫层。透水面层可采用透水混凝土、透水面砖、草坪砖等; 2 透水地面面层的渗透系数均应大于1×10-4m/s,找平层和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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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渗透设施计算
6.3.1 渗透设施的渗透量应按下式计算: 6.3.2 土壤渗透系数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6.3.2选用。 6.3.3 渗透设施的有效渗透面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水平渗透面按投影面积计算; 2 竖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计算; 3 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 4 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6.3.4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应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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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雨水储存与回用
7.1 一般规定 7.2 储存设施 7.3 雨水供水系统 7.4 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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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优先收集屋面雨水,不宜收集机动车道路等污染严重的下垫面上的雨水。 7.1.2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且满足如下要求: 1 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按本规范(4.2.1-1)式计算,降雨重现期宜取1~2年; 2 回用系统的最高日设计用水量不宜小于集水面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的40%; 3 雨水量足以满足需用量的地区或项目,集水面最高月雨水设计径流总量不宜小于回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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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储存设施
7.2.1 雨水蓄水池、蓄水罐宜设置在室外地下。室外地下蓄水池(罐)的入孔或检查口应设置防止人员落入水中的双层井盖。7.2.2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7.2.3 室内蓄水池的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进水设计流量。7.2.4 当蓄水池和弃流池设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时,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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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雨水供水系统
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7.3.2 雨水供水系统应设自动补水,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补水的水质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2 补水应在净化雨水供量不足时进行; 3 补水能力应满足雨水中断时系统的用水量要求。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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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系统控制
7.4.1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以下方式控制: 1 自动控制; 2 远程控制; 3 就地手动控制。 7.4.2 自控弃流装置的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5.6.9条的规定。 7.4.3 对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控。 7.4.4 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自动控制。 7.4.5 应对常用控制指标(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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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质处理
8.1 处理工艺 8.2 处理设施 8.3 雨水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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