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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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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 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6年 北 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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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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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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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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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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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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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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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 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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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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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 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 A-泄压面积,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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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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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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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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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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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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