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订阅

【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0.1 一般规定
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
2024-12-5 10:09
10.2 采暖
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
2024-12-5 10:09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10.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10
2024-12-5 10:09
11 电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2024-12-5 10:09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
2024-12-5 10:09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
2024-12-5 10:09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²的演播室;
2024-12-5 10:09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s
2024-12-5 10:09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
2024-12-5 10:09
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表12.1.2 隧道分类1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 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
2024-12-5 10:08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规范第8.1.2的规定,供水管网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经计算确定。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2024-12-5 10:08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12.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 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
2024-12-5 10:08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1 隧道入口外100~150m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12.4.2 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
2024-12-5 10:08
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2.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章
2024-12-5 10:08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A.0.1 RABT标准升温曲线A.0.2 HC标准升温曲线表A.0.2 碳氢化合物升温曲线表A.0.3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1 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 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
2024-12-5 10:08

相关分类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8-17 09:15 , Processed in 0.563782 second(s), 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