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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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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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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7.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7.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7.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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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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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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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表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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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仓库);2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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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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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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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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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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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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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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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表9.3.2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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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机械排烟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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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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