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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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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8.2 室内外设计参数
8.2.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8.2.2 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工人操作地点的温度和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等有关规定; 2 辅助用房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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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生产车间的供暖通风与空调
8.3.1 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及工艺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应遵循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的原则。8.3.2 生产车间的供暖通风设计应能将车间内的热湿空气及时排出,防止车间结露滴水。8.3.3 生产车间排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排风可分为机台局部排风及车间全面排风两部分;对散热、散湿量较大及散发有害气体的机台应采用局部排风,利用机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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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辅助用房的供暖通风与空调
8.4.1 物理实验室应设有恒温恒湿空调,其温度湿度应按工艺要求确定。8.4.2 染料称量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与相邻的房间保持相对负压。8.4.3 气体烧毛机的刷毛箱应设有带连续清灰装置的除尘设施,除尘设备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烧毛机的气化室应为单独防爆房间,并应设有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机械通风系统应采取安全防爆措施。8.4.4 涂层胶调配间应设有机械通风系统,并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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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1 一般规定9.2 供配电系统9.3 照明9.4 防雷和接地9.5 电气消防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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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应选用性能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的电气产品。9.1.2 电气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宜进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条文说明9.1.1 印染工厂电气设计中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在设计方案时,应考虑远近期结合,尽可能给今后发展留有扩建余地。电气设备产品众多,技术发展很快,为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应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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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配电系统
9.2.1 印染工厂的普通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液氨整理工段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用电应为二级负荷。印染工厂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9.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容量,并宜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9.2.3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变电所宜安装2台变压器,单母线分段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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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
9.3.1 印染工厂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并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9.3.2 染色、印花等车间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对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并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和灯具。9.3.3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9.3.4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10%~15%选取,且不应低于75l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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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防雷和接地
9.4.1 印染工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9.4.2 厂区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C-S和TN-S系统。车间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装置,配电箱柜的PE端子、钢制电缆桥架、厂房钢柱及进出车间的金属管道等均应与等电位联结装置相连接。9.4.3 当采用独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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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电气消防和报警
9.5.1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坯布、成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9.5.2 印染工厂其他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9.5.3 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型工段,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调配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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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动力
10.1 一般规定10.2 蒸汽供热系统10.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10.4 导热油供热系统10.5 燃气10.6 压缩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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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10.1.2 印染工厂所需蒸汽热源,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宜使用热电厂供给的蒸汽。当大型印染工厂,用热负荷较稳定,通过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10.1.3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各热用户应进行能量计量。10.1.4 热力管道与其他介质管道同一地沟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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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蒸汽供热系统
10.2.1 各用汽部门应提出用汽参数(温度、压力)及小时平均用汽量和小时最大用汽量。宜绘制主要设备、用热车间和全厂的热负荷曲线图。应按照生产、空调、供暖、生活和锅炉自用热负荷,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损失后,得出最大计算热负荷。10.2.2 依据工厂最大计算热负荷、用汽参数及当地供热条件,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采用热电厂集中供热、自建蒸汽锅炉房、热电联产等某一供热方案,方案应技术先进、安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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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0.3.1 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应加以回收。凝结水回用到工艺热水时应满足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凝结水的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10.3.2 生产高压和低压凝结水系统管道应分别敷设。空调、采暖凝结水管道应与生产凝结水管道分别敷设。10.3.3 蒸汽凝结水的回收应根据不同的用汽特点和条件、管道敷设方式等全面分析后,采用闭式满管回水、重力自流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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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导热油供热系统
10.4.1 高温热源宜采用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导热油为载热体,利用热油循环泵强制导热油液相循环,将热能输送给用热设备。10.4.2 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根据工艺设备用热参数、热负荷量及当地提供的煤、油、气等燃料来选择,且不宜小于2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房设计,烟气余热应加以利用。10.4.3 燃煤有机热载体锅炉房宜与燃煤蒸汽锅炉房布置在同一区域,宜合用辅助设施。10.4.4 导热油供热系统设计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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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燃气
10.5.1 印染工厂的燃气管道设计及通风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10.5.2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10.5.3 印染工厂进车间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条文说明10.5.1 本条是印染厂使用燃气应遵循的规定。印染厂烧毛等工序需使用煤气、天然气时,在管道设计和这些使用场所的通风(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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