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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JGJ 312-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1
2024-12-6 15:25
1 总则
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2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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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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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部件。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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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号
CCU 危症监护病房 critical care unit CR 计算机X线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 CT 计算机化断层显像 computed tomography DR 数字放射线照相技术 digital radiography 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 ECT 电休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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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场所分类
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2 1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 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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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负荷分级 4.3 配电系统 4.4 应急电源 4.5 电能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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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4.1.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作主电源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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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负荷分级
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续表 4.2.1 注:1 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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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电系统
4.3.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或变压器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或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2 配变电所选址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不应与诊疗设备用房、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病房等相贴邻; 3 除消防负荷外的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宜在末端配电箱处或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 4 除消防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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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应急电源
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用电。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等。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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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能管理系统
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个及以上配变电所宜集中监测。4.5.2 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运行及故障情况下各种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的能力。4.5.3 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功能时,应按医院的最高负荷等级供电。4.5.4 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4.5.5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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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2 手术部配电 5.3 医疗场所配电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5.5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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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5.1.2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5.1.3 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或混合式配电。5.1.4 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的供电电源,其控制开关宜按科室相对集中设置。条文说明5.1.3 混合式指放射与树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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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手术部配电
5.2.1 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提供。5.2.2 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的专用配电箱,且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清洁走道,不得设在手术室内。5.2.3 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置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空调设备检修口应设在手术室外。5.2.4 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插座箱宜分墙面安装,插座箱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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