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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表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续表 8.2.1 注:1 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lx; 2 对于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300m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5款的规定。8.2.2 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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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8.3.1 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8.3.2 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室内装饰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 2 病房一般照明宜选用带罩灯具吸顶或嵌入安装,当选用荧光灯具时,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除特别需要,不宜采用反射式间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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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应急照明
8.4.1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 2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3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4 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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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照明控制
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制,并可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控制; 2 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等,宜单灯设置照明开关; 3 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宜分区或分组设置照明开关。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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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医用标识照明
8.6.1 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宜采取电光源照明。8.6.2 标识照明应由照明配电箱内单独回路供电,且宜集中控制;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可采取时间或照度控制。8.6.3 标识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示牌底边距地不应低于2.2m,贴墙式标识牌底边距地宜为1.7m~1.9m; 2 标识照明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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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照明节能
8.7.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8.7.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8.7.3 除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场所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8.7.4 医疗建筑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镇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8.7.5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8.7.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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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 9.3 接地 9.4 电击防护 9.5 电磁兼容 9.6 谐波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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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1.2 医疗建筑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应按各类要求的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条文说明9.1.2 保护性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功能性接地包括: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信号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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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
9.2.1 医疗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等的规定。9.2.2 医疗建筑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电子设备应设置雷击电磁脉冲防护,且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9.2.3 医疗建筑内医疗电子设备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建筑物外墙及防雷引下线。条文说明9.2.3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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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接地
9.3.1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严禁采用TN-C系统。9.3.2 医疗场所内由局部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应与TN-S系统共用接地装置。9.3.3 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并应将下列设备及导体进行等电位联结: 1 PE线; 2 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安装了抗电磁干扰场的屏蔽物; 4 防静电地板下的金属物; 5 隔离变压器的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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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电击防护
9.4.1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时,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和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对带电部分加以绝缘的保护措施。9.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置防止接地故障(间接接触)电击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T、TN、TT系统的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的最大切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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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电磁兼容
9.5.1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设置电磁屏蔽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易受辐射干扰的诊疗设备用房不应与电磁干扰源用房贴邻。9.5.2 当环境中的电磁干扰值不能满足诊疗设备要求时,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9.5.3 诊疗设备配电箱应根据配电级数和配电箱位置以及接地系统的要求等,设置不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SPD)保护。9.5.4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诊疗设备用房内,电气设备应满足电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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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谐波防治
9.6.1 医疗建筑供配电设计应进行谐波防治,当建筑物的谐波强度及其分布状况难以预计时,宜预留谐波防治装置的安装空间。9.6.2 当采用无源滤波或电容器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应防止发生局部系统谐振。9.6.3 医技部诊疗设备专用配电变压器宜装设谐波测量及记录装置。9.6.4 当供配电系统中有较多谐波源时,除应在末端设置滤波装置外,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导体截面应与相线导体截面相同。9.6.5 谐波严重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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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0.1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按医疗建筑等级、管理水平、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预留智能化系统集成接口; 3 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口。10.0.2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含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呼叫信号系统等。10.0.3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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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设施系统
11.0.1 医疗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子母钟系统等。11.0.2 当医疗建筑设置电话交换系统时,电话交换总机应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转移、热线电话及无线通信接口等专用功能,并应具有模拟中继、数字中继接口。11.0.3 一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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