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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5.3 医疗场所配电
5.3.1 2类医疗场所的TN-S系统的每个终端配电回路均应设置短路和过负荷保护。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5.3.3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5.3.4 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5.3.5 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条文说明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主要用于敷设医用气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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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5.4.1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应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动作于切断电源的过负荷保护。5.4.2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置双极开关保护电器。5.4.3 2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插座箱、插座组,应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每回路应设置独立的短路保护,且宜设置独立的过负荷报警。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的明显标志。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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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导体选择
5.5.1 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信号回路,医疗建筑内腐蚀、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供电回路,应采用铜芯线缆。5.5.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5.5.3 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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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6.1 一般规定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6.3 医用X射线设备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5 医用核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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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备的配电设计。6.1.2 大型诊疗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当诊疗设备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宜配置专用配电变压器。诊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线路允许压降的要求。6.1.3 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6.1.4 当诊疗设备需采用净化电源设备时,宜采用单元净化系统。6.1.5 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置不间断电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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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6.2.1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6.2.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且主机宜采用两路供电,冷水机组应采用两路供电。6.2.3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 进入室内的电源线路应进行滤波; 3 扫描室屏蔽体应可靠接地。条文说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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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医用X射线设备
6.3.1 医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6.3.2 医用X射线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6.3.3 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X射线设备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路; 2 当X射线设备额定球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时,应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 3 治疗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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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6.4.2 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诊疗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6.4.3 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需射线防护安全的治疗室、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条文说明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分为下列三类: 1 高能射线治疗设备: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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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医用核素设备
6.5.1 医用核素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6.5.2 伽马刀(γ刀)、PET-CT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6.5.3 PET-CT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6.5.4 钴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条文说明6.5.1 医用核素设备分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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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线路敷设
7.1 一般规定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7.3 竖井及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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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屏蔽或隔离措施。7.1.2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防护房间。7.1.3 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场所。条文说明7.1.2 射线是直线传播的,对人体有伤害作用。为了防止射线泄漏制订本条款。为射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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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7.2.1 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7.2.2 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7.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7.2.4 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布线方式,并应避免直接通向射线防护房间。7.2.5 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敷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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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竖井及设备间
7.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7.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布线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 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间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 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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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8.4 应急照明 8.5 照明控制 8.6 医用标识照明 8.7 照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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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实现绿色照明。8.1.2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构建舒适的光环境。8.1.3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8.1.4 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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