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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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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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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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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用水量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表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厂区占地面积(m2)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1000000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1000000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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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8.5.2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2. 环状管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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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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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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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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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灭火器类型干粉型(碳酸氢钠)泡沫型二氧化碳手提式推车式手提式推车式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充装量容量(L)——960——重量(kg)6或820或50&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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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液化烃灌区消防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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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建筑物特点和外部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2. 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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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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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2 防雷 9.3 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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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 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9.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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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
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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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静电接地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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