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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design GB 50160-2008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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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本条体现了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过程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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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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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10%(体积)乙≥10%(体积)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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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3 厂内道路 4.4 厂内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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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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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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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厂内道路
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2条或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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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厂内铁路
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 J12执行。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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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2 装置内布置 5.3 泵和压缩机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7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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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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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点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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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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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类别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含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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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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