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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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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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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其他要求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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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5 灌装站 6.6 厂内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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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6.1.1 增加防火堤的耐火极限的要求,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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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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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 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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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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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灌装站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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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厂内仓库
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15d的产量计算确定; 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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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道布置
7.1 厂内管线综合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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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厂内管线综合
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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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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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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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
8.1 一般规定 8.2 消防站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8.4 消防用水量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8 蒸汽灭火系统 8.9 灭火器设置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2 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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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8.1.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条文说明8.1.1 “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是指石油化工企业中,生产和储存、运输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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