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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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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4.5 跌水井
4.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4.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条文说明4.5.1 规定采用跌水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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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水封井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4.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4.6.3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条文说明4.6.1 规定设置水封井的条件。 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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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雨水口
4.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雨水口宜设置污物截留设施,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溢的措施。4.7.1A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4.7.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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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截流井
4.8.1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4.8.2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4.8.2A 当污水截流管管径为300mm~600mm时,堰式截流井内各类堰(正堰、斜堰、曲线堰)的堰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H1—&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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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出水口
4.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4.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4.9.3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条文说明4.9.1 规定管渠出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排水出水口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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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20年~30年,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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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倒虹管
4.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4.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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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渠道
4.12.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4.12.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4.12.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表4.12.2 明渠边坡值 4.12.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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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管道综合
4.13.1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4.13.3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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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雨水调蓄池
4.14.1 需要控制面源污染、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防治地面积水、提高雨水利用程度时,宜设置雨水调蓄池。4.14.2 雨水调蓄池的设置应尽量利用现有设施。4.14.3 雨水调蓄池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4.14.4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式中:V——调蓄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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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雨水渗透设施
4.15.1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削减。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新建地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既有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cm,形成下凹式绿地。4.15.2 当场地有条件时,可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面径流;地区开发和改建时,宜保留天然可渗透性地面。条文说明4.15.1 关于城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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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雨水综合利用
4.16.1 雨水综合利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缺乏、水质性缺水、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内涝风险较大的城市和新建地区等宜进行雨水综合利用。 2 雨水经收集、储存、就地处理后可作为冲洗、灌溉、绿化和景观用水等,也可经过自然或人工渗透设施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 3 雨水利用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管理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相协调。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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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内涝防治设施
4.17.1 内涝防治设施应与城镇平面规划、竖向规划和防洪规划相协调,根据当地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气候特征、雨水管渠系统、防洪设施现状和内涝防治要求等综合分析后确定。4.17.2 内涝防治设施应包括源头控制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综合防治设施。4.17.3 采用绿地和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时,应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条文说明4.17.1 关于内涝防治设施设置的规定。 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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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泵站
5.1 一般规定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3 集水池 5.4 泵房设计 5.5 出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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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5.1.2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1.4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5.1.5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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