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归口SC秘书处审阅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SC秘书处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函件和意见反馈单。8.1.2 标准编制组按秘书处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发送标准征求意见文件,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标准归口SC的全体委员、通讯委员(观察员)及顾问; b) 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 c) 消防产品标准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
8.3.1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编制组上报的标准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专家的来源包括:
a)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较多技术性修改意见或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专家;
b)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
9.3.1 未通过审查9.3.1.1 标准送审文件未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按下述方法之一开展后续工作: a) 补充修改形成新的标准送审文件,重复8.3、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b) 重新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重复第8章和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c) 申请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9.3.1.2 对于9.3.1.1a
9.4.1 TC 113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定。对重要的标准或需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标准,可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审查,专家的来源包括: a) TC113的委员单位; b) 与报批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及委员单位; c) 政府和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d)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等。9.4.2 标准报批文件审定合格的,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