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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XF/T7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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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XF/T720-2014

7.3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7.3.1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编制组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可邀请相关的教学科研、行业管理、生产、安装、使用、检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专家进行研讨或论证。 7.3.2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或研讨结果,对标准内容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正式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归口SC秘书处。 7.3.3 归口SC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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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求意见阶段
8.1 征求意见 8.2 意见汇总与处理 8.3 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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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征求意见
8.1.1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归口SC秘书处审阅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SC秘书处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函件和意见反馈单。8.1.2 标准编制组按秘书处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发送标准征求意见文件,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标准归口SC的全体委员、通讯委员(观察员)及顾问; b) 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 c) 消防产品标准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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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意见汇总与处理
8.2.1 标准编制组对反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逐条分析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其格式参见附录E。标准编制组对反馈意见或建议内容有疑问时,可与提出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 8.2.2 标准编制组结合反馈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完善其编制说明,连同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8.2.3 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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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8.3.1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编制组上报的标准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专家的来源包括: a)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较多技术性修改意见或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专家; b)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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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查阶段
9.1 审查准备 9.2 审查实施 9.3 审查结果处理 9.4 报批文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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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审查准备
9.1.1 归口SC 秘书处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阅,经主任委员同意后,SC 秘书处起草关于标准审查的请示公函,提出标准审查方式、审查专家和审查时间等事项(也可结合年会组织审查),报TC 113秘书处审批。 注:由TC 113直接组织标准审查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9.1.2 归口 SC秘书处依据TC 113秘书处的批复开展标准技术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标准中涉及证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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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审查实施
9.2.1 会议审查9.2.1.1 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征求意见时分歧意见较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应进行会议审查。9.2.1.2 会议审查由归口SC负责组织,会议日程安排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除标准审查专家 外,还可邀请归口SC的通讯委员(观察员)、相关SC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9.2.1.3 归口SC秘书处应在召开审查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标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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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审查结果处理
9.3.1 未通过审查9.3.1.1 标准送审文件未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按下述方法之一开展后续工作: a) 补充修改形成新的标准送审文件,重复8.3、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b) 重新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重复第8章和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c) 申请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9.3.1.2 对于9.3.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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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报批文件审定
9.4.1 TC 113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定。对重要的标准或需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标准,可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审查,专家的来源包括: a) TC113的委员单位; b) 与报批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及委员单位; c) 政府和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d)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等。9.4.2 标准报批文件审定合格的,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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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批准阶段
10.1 TC 113秘书处审定上报的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由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后形成标准出版稿(FDS),并统一批准、编号、发布。 10.2 TC 113秘书处审定上报的国家标准报批文件,经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终审形成标准出版稿,并统一批准、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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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版阶段
11.1 消防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11.2 消防行业标准由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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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复审阶段
12.1 消防标准发布实施一段时期后,应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TC 113秘书处组织归口 SC秘书处实施标准复审工作(包括已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60个月。 12.2 消防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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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废止阶段
依据各SC复审后上报的标准废止意见,TC 113秘书处应汇总并提出拟废止的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录,说明废止的依据和理由,分别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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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准修改单制定
14.1 修改单适用范围 14.2 修改单制定程序 14.3 修改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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