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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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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12.2 供暖
12.2.1 当物流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艺无要求时,作业型物流建筑及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不应低于15℃; 2 当存储区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5℃; 3 叉车充电间应根据电池充电的工艺要求确定,不应低于0℃。12.2.2 物流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热媒宜采用热水,且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系统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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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
12.3.1 物流建筑的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按室内外温差计算确定。12.3.2 物流建筑的通风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通风不能完全满足通风要求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2 机械通风宜采取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相结合的方式。12.3.3 当物流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自然通风量和进排风面积应根据热压、风压经计算确定。对人工操作为主的固定岗位等通风要求高的场所,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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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空气调节
12.4.1 物流建筑的下列房间应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1 贵重物品库; 2 安检钴源室及其办公室; 3 计算机房; 4 消防监控室。12.4.2 下列物流建筑和用房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1 动物房; 2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小型作业型及综合型物流建筑; 3 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小型及中型存储型物流建筑; 4 贴邻的办公建筑、客户租用房。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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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气
13.1 供配电系统13.2 照明13.3 防雷及接地13.4 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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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供配电系统
13.1.1 物流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用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贵重物品库用电; 2)危险品库的通风设备; 3)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应急物流中心、邮政枢纽分拣中心及其他重要的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物品自动搬运、输送、分拣设备用电及作业区、存储区的照明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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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照明
13.2.1 物流建筑的照明装置及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及灯具,并宜利用天然采光; 2 应根据天然光的变化控制电气照明; 3 物流建筑照明应分区控制;高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智能控制方式;当照明采用集中智能控制方式时,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功能。13.2.2 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应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并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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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防雷及接地
13.3.1 物流建筑及其场坪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13.3.2 进出物流建筑的架空安装和埋地敷设的各类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就近与防雷接地网连接。13.3.3 除危险品库外,物流建筑宜利用其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钢柱或建筑构件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基础钢筋作为接地极。13.3.4 危险品库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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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
13.4.1 独立变电所至物流建筑的电缆宜采用电缆沟敷设,物流建筑内的分支线缆应穿钢管保护明敷或埋地暗敷。物流建筑内的主干电缆当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槽盒敷设时,应远离易燃物品。电缆井井盖应采取抗压措施。室外埋地敷设的铠装电缆当横穿道路时,应采取抗压保护措施,且保护范围应超过路基2m。13.4.2 危险品库及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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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智能化
14.1 智能化系统配置14.2 通信及网络系统14.3 综合布线系统14.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4.5 安全防范系统14.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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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智能化系统配置
14.1.1 物流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业务功能需求及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应的系统。14.1.2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应设置通信及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条文说明14.1.1 通常物流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包含通信及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车辆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本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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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通信及网络系统
14.2.1 物流建筑应结合本地区电信发展规划、业务网状况以及物流建筑的近期及远期用户需求,确定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的方式及容量。14.2.2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办公区和货物处理区应设置通信及网络系统,并应根据信息流量、网络架构等需求配置网络设备。14.2.3 海关、边防、公安、安全、检验检疫部门的内部网络系统宜独立配置。条文说明14.2.2 目前,网络已经成为高效对外业务联络、信息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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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综合布线系统
14.3.1 中型、小型物流建筑宜设置综合布线系统。14.3.2 综合布线系统的覆盖范围宜包括办公区和货物处理区。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内的货物处理区应设置电话、工作站、终端等信息设备。14.3.3 海关、边防、公安、安全、检验检疫部门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结合各部门的要求设置,当有特殊要求时,可独立设置。14.3.4 信息管理系统机房内宜设置用于数据交换的楼层配线设备。条文说明14.3.1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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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4.4.1 对于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实现对物流建筑内的空调、通风、电力、动力、给水排水、热力、照明等系统的监控。14.4.2 对于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内的作业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照明分区监控功能、通道门(提升门或卷帘门)监控功能。14.4.3 对于作业人员密集及污染废气较多的货物处理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通风自动监控功能。14.4.4 对温湿度、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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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安全防范系统
14.5.1 物流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与物流建筑安全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物流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通过监控中心和安全管理系统对物流建筑物进行监控和管理,且宜实现对全部货物处理区域实时监控; 2 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物流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宜通过监控中心和安全管理系统对物流建筑物进行监控和管理,且宜实现对重要及较重要的货物作业部位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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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其他
14.6.1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宜分别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所需的机房。14.6.2 大型、超大型单体物流建筑或进出车辆超过120辆次/h的物流建筑,宜设置车辆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宜具备长期固定车辆及临时车辆管理功能,并宜根据车辆进出的数量、停车场地容量以及管理需求设置车辆占位探测及引导系统。14.6.3 除害熏蒸处理房、危险品库宜设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应根据物品存放的要求,选择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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