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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9.6 建筑地面
9.6.1 物流建筑地面应为整体地面,地面厚度应根据堆载和车辆冲击荷载综合计算确定。9.6.2 物流建筑地面和楼面应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清洁。当地面和楼面有特殊承重、保温隔热要求时,其构造及厚度应计算确定。9.6.3 物流建筑的大面积现浇钢筋混凝土地面和地面垫层之间宜设置隔离层。9.6.4 物流建筑地面的沉降缝应贯通整个构造层,楼面的变形缝应与结构的变形缝设置一致,并应对变形缝进行处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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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9.7.1 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应优先采用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9.7.2 物流建筑的窗地面积比宜为1:10~1:18,窗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功能以采光为主的物流建筑,宜用固定窗,窗地面积比宜取大值; 2 窗功能以通风为主的物流建筑,宜用中悬窗,窗地面积比宜取小值,且取值应按自然通风换气次数验算核定。9.7.3 当物流建筑采用顶部采光时,相邻两天窗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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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特种物流建筑要求
(Ⅰ)冷链物流建筑9.8.1 冷链物流建筑应满足被处理物品对建筑室内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9.8.2 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9.8.3 冷链物流建筑宜采用平面规整的建筑体型,并应减少外围护结构面积。9.8.4 冷链物流建筑应按所处理物品对温度、湿度、卫生等环境条件的不同要求,进行房间分隔。9.8.5 废弃物产生量较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垃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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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
9.9.1 搬运车辆的充电间(区)可设在除危险品物流建筑外的物流建筑内或与之贴邻,有蓄电池维修功能的充电设施,宜设置为独立建筑。蓄电池充电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9.9.2 充电间(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间(区)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2 不得在充电间(区)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3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区)宜靠外墙布置; 4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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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构
10.1 一般规定10.2 荷载与作用10.3 地基基础10.4 地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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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并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勘察。10.1.2 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并应分析评价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10.1.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场地应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等级、规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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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荷载与作用
10.2.1 物流建筑各种荷载和作用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品堆放对结构构件的作用,应按不同堆放高度、单侧堆放时与其他各种荷载的不利组合进行取值; 2 应按不均匀堆载、运输车辆等对结构构件产生的不利组合进行取值; 3 应计入输送设施吊挂荷载及机电设备、管线对结构构件的作用; 4 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楼面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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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地基基础
10.3.1 当地质条件较好时,物流建筑结构可采用柱下独立柱基、墙下条基;当地质条件不好时,物流建筑结构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采用桩基础。10.3.2 软土地基应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建筑地面大面积堆载引起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于室内使用温度低于0℃的物流建筑的承重墙、柱基础最小埋置深度,自建筑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且不应小于所在地区最大冻土深度。10.3.3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减小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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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地面设计
10.4.1 对于季节性冰冻地区的非供暖房间的地面以及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当土壤标准冻深大于600mm,且在冻深范围内为冻胀土或强冻胀土时,宜采用碎石、矿渣地面或预制混凝土板面层;当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应在垫层下加设防冻胀层。防冻胀层应选用中粗砂、砂卵石、炉渣或炉渣石灰土等非冻胀材料,厚度应根据当地土壤标准冻深确定,并可按表10.4.1选用。表10.4.1 防冻胀层厚度 注:采用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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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水排水
11.1 一般规定11.2 给水11.3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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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物流建筑的给水排水管道敷设位置宜避开储货区及工艺设备管道,当给水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保温措施。11.1.2 物流建筑的给水排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11.1.3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非供暖物流建筑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条文说明11.1.1 为避免物流建筑内的货物及工艺设备因管道漏水造成损失,管道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这些区域。为防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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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给水
11.2.1 物流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生产给水系统和供水设施。11.2.2 除害熏蒸处理房、医药物流建筑内的洗消间应设置洗消用冷水和热水设施,人员洗消用水量宜按6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L/套~400L/套计算,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11.2.3 洗刷消毒的场所应设置用水设施,且洗消用水量宜按5L/(m²·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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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排水
11.3.1 物流建筑应设排水设施。11.3.2 冷链物流建筑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冲洗排水、冷凝水排水等设施。11.3.3 物流建筑的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的地面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11.3.4 对于进行生鲜、动植物类、食品类物流加工的建筑,其冲洗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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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1 一般规定12.2 供暖12.3 通风12.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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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设置。12.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物流建筑重要房间的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12.1.3 物流建筑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不宜穿越轻型屋面,空气调节设备不宜安装在轻型屋面上。12.1.4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合理选用安全可靠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措施,与物业管理制度相结合,根据使用功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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