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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4.6.1 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级后的粗尾矿堆筑。用于筑坝的粗尾砂应满足本规范第4.1.6条第3款的要求。4.6.2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均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滤水拦砂坝可设多座,在初期坝与拦砂坝之间的坝基范围内应设排渗设施。4.6.3 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和滤水拦砂坝之间的洪水应通过滤水拦砂坝渗出坝外,也可在滤水拦砂坝前设置排洪设施,排洪标准宜按50年一遇洪水设防
2024-12-4 09:45
5 尾矿干式堆存
5.1 一般规定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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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水资源缺乏、尾矿库纵深不能满足湿式堆存要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尾矿干式堆存。5.1.2 尾矿干式堆存应将选矿厂排出尾矿经脱水处理,并应满足干式运输、堆积及碾压要求后再进行堆存。5.1.3 干式堆存尾矿库平时库区表面不应积存雨水,汛期降雨时 库区积存的雨水应及时排出库外,排空时间不应超过72h。5.1.4 排入库内的尾矿应整平、碾压堆存。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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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5.2.1 尾矿脱水可经比较采用先浓缩后脱水或直接脱水工艺。当全尾矿颗粒较粗时,宜采用高频振动筛筛出符合堆存的尾矿,直接送至库内堆存,筛余部分再浓缩、脱水。浓缩设备的选择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进行。5.2.2 脱水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的产量、性质、运输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设有备用。5.2.3 脱水设备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选型的合理性。脱水设备宜选用板框压滤机和陶瓷过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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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5.3.1 干式尾矿排放方式可包括库尾、库前、库中及周边排矿方式,在库下游应设回水澄清池。各种干式尾矿排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库尾排矿应采用由库区尾部(上游)向库区前部(下游)排放的方式。排矿时应自下而上分层碾压并设置台阶,台阶高度与 堆积坝最终外坡面设置的台阶高度一致,分层碾压顶面应保持1%~2%的坡度,坡向拦挡坝方向; 2 库前排矿应自拦挡坝前向库尾推进,应边堆放边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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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5.4.1 干式尾矿的运输宜采用胶带机运输和汽车运输。5.4.2 进入库内的尾矿可采用移动胶带机、装载机和推土机倒运、推平,应采用碾压机械碾压,碾压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影响堆积坝体稳定性的区域应分层碾压加高,压实度不应低于0.92。在不影响堆积坝体稳定的区域可适当降低碾压标准。5.4.3 对于库尾排矿的尾矿库,应逐层碾压到不小于设计坝高持力区需要的宽度。条文说明5.4.1 胶带机运输费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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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5.5.1 干式堆存尾矿坝边坡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表4.4.1-2的规定。采用库尾排矿方式的尾矿坝可不计算洪水运行的工况。5.5.2 尾矿堆体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碾压取样试验或类似工程实测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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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5.6.1 干式堆存尾矿库,宜根据堆存方式在周边设置拦、截排洪设施,其位置应根据整个服务期的需要综合确定。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执行。当设计的尾矿最终堆积高度超过60m时,还应增设中间截洪沟;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并有合适地形时,应设截排洪设施。5.6.2 库前排矿的尾矿库,库前应建初期坝。库内排洪系统应按湿式堆存尾矿库设计。5.6.3 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排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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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5.7.1 当库内有泉水或常年流水时,应设盲沟(管)或其他设施将水排出库外。5.7.2 库内尾矿堆积区可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坝坡应进行覆土、植被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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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5.8.1 除有特殊要求外,压滤(过滤)厂房宜布置在尾矿库附近。5.8.2 对于库尾排矿方式,压滤(过滤)厂房位置宜布置在库区中部偏上位置,并宜高于尾矿最终堆积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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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尾矿库排洪
6.1 一般规定 6.2 水文及水力及调洪计算 6.3 排洪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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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6.1.1确定。表6.1.1 尾矿库防洪标准 注:PMF为可能最大洪水。 2 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下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短或失事后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可取下限;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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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6.2.1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对于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宜取两种以上方法计算,宜以各省水文图册推荐的计算公式为准或选取大值; 2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时,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库内水面面积超过流域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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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洪构筑物
6.3.1 进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当排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框架式排水井;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排水井内径不宜小于1.5m。6.3.2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在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6.3.3 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1.2m。6.3.4 排水隧洞的净高不应小于1.8m,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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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尾矿库闭库
7.0.1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设计。7.0.2 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7.0.3 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 尾矿库排洪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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