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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tailings facilitiesGB 50863-2013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3 年 1 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尾矿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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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设计。1.0.3 选矿厂必须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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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2.0.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坝顶标高平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的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2.0.3 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 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用于贮存尾矿(含悬浮状尾矿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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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尾矿库
3.1 选址 3.2 库容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3.4 监测设备 3.5 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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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选址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3.1.2 尾矿库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不迁或少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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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库容
3.2.1 所需的尾矿库有效库容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V——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m3); W——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 ρd——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3.2.2 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库的实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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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3.3.1 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最终全库容及最终坝高按表3.3.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3.3.1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 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可不定等别;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除一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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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测设施
3.4.1 尾矿库应根据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尾矿及尾矿水污染物性质、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安全和环保监测设施。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应设置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3.4.2 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下,力求技术先进。3.4.3 安全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湿排尾矿库应监测库水位、滩顶标高、干滩长度、浸润线深度、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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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辅助设施
3.5.1 尾矿库的辅助设施应根据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与厂区的距离等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作船、工程车、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宿舍和库区简易气象水文观测点。3.5.2 尾矿库值班室和宿舍宜避开坝体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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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尾矿坝
4.1 一般规定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滩长度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4 稳定计算 4.5 构造要求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砌条文说明4.1.2 关于初期坝坝型。 1 从经济合理性考虑,推荐采用当地材料,常用土石类材料建造初期坝,不推荐诸如浆砌石、混凝土重力坝或拱坝。 2 为加强尾矿坝排渗性,提高坝体稳定性,推荐上游式尾矿坝采用透水型初期坝,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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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尾矿坝坝址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以及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尾矿澄清距离及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经综合论证确定。4.1.2 初期坝坝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期坝宜采用当地材料构筑; 2 上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宜采用透水坝型;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坝型可根据需要确定; 3 一次建坝的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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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4.2.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表4.2.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 注:1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论证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30%; 2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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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3.1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1级及2级尾矿坝还应根据地形条件做专门渗流模拟试验。渗流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新建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2 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3 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渗流计算。4.3.2 尾矿坝浸润线的确定还应分析放矿、雨水和地震等因素对尾矿坝浸润线的影响。4.3.3 尾矿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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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稳定计算
4.4.1 尾矿坝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稳定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新建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2)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3)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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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构造要求
4.5.1 当无行车要求时,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5.1规定的数值;当有行车要求时,坝顶宽度及路面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表4.5.1 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m)4.5.2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筑坝坝顶宽度应按本规范第4.6.10条的规定确定。 4.5.3 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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