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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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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12.3 干粉灭火系统
12.3.1 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处应设置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12.3.2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2.3.1 罐顶配置的干粉灭火系统一般由干粉储罐、干粉驱动装置、干粉管网、喷嘴及必要的监测报警等组成,一般由消防设备供应商成套提供,为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工程中应在系统的监测报警、安全驱动介质(如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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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泡沫灭火系统
12.4.1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应配备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对于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³的工厂,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3 采用海水的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式比例混合器。 12.4.2 当用于扑救液化天然气火灾时,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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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灭火器
12.5.1 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等处应设置移动式气体灭火器。 12.5.2 在生产区应设置移动式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2.5.2的规定。表12.5.2 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 注:8kg和50kg分别指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12.5.3 灭火器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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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给水排水
13.1 给水 13.2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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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给水
13.1.1 工厂的给水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量、水压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水源条件,在保证生产和安全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13.1.2 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当生产、生活用水采用同一给水管网供水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2 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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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排水
13.2.1 排水应采用清污分流体制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宜回收利用,排出厂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13.2.2 工艺装置区、罐区和装卸区的集液池排水设施应有防止液化天然气、其他液化烃、可燃液体通过排水系统外流的措施。 13.2.3 含有油污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除油设施,当采用隔油池除油时,隔油池应设置采用难燃材料制作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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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构)筑物
14.1 一般规定 14.2 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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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建筑物造型宜简洁,门窗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14.1.2 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物的有关要求以及建筑物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14.1.3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当本标准未作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1.4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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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建(构)筑物
14.2.1 存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采取相应的泄压措施。 14.2.2 当控制室采用抗爆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的有关规定。 14.2.3 设备框架、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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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5.1 一般规定 15.2 供暖 15.3 通风 15.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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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结合当地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5.1.2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5.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是为保证人员的工作环境、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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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供暖
15.2.1 工厂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工厂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供暖设计。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2.1的规定。表15.2.1 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15.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筑物不应采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供暖。 15.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应明设。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地沟内时,地沟应采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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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通风
15.3.1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对于抗爆控制室、装置内的机柜间和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15.3.2 爆炸危险性厂房的通风、空气调节、热风供暖设备及输送含有可燃气体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5.3.3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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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空气调节
15.4.1 对温度有要求的设备间、仪表间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有人员舒适性要求的生产操作及生产管理房间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5.4.2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房间应集中布置,其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小外窗面积,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2 空气调节系统设备的能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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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要全、环境保护与健康
16.1 要全 16.2 环境保护 16.3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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