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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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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7.1 一般规定
7.1.1 液化天然气及辅助产品储运设施的规模应根据装置生产规模、储存周期、运输条件及用途等因素确定;制冷剂储运设施的规模应根据生产消耗量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 7.1.2 储存装卸设施应结合所储存介质的工艺流向和工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布置。产品储存设施宜靠近装车和装船设施布置。 7.1.3 储罐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时,储罐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2024-12-6 15:02
7.2 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
7.2.1 液化天然气的储存方式和液化天然气储罐的类型应根据产品规格、储存规模、周围环境、地质条件、安全风险、建设周期及经济性等因素合理选择。 7.2.2 液化天然气产品储罐的储存天数应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外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液化天然气产品采用公路运输时,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5d~7d;当采用水路运输时,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0d~30d,且储罐总容量应满足一次最大装船量的要求;当采用铁路运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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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设施
7.3.1 汽车装卸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与槽车连接的卸车液相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在与装卸车臂相连的液相和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并应采取排空措施; 3 装车管道排放的气体和液体应密闭回收; 4 在装卸车管道上应设置惰性气体吹扫接头; 5 液化天然气装车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装车贸易计量宜采用地衡计量,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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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液化天然气灌装站
7.4.1 液化天然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的下部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7.4.2 液化天然气灌装站应设置不燃烧材料隔离墙。 7.4.3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7.4.4 实瓶库不宜与灌瓶间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实体墙隔开,并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7.4.5 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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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制冷剂、辅助产品的储存与装卸
7.5.1 当作为制冷剂、辅助产品的液化烃储罐总容积大于300m³、可燃液体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³时,其储罐及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别成组集中布置在罐区,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制冷剂、辅助产品储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站、液化天然气灌装站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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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布置
8.1 一般规定 8.2 管线综合布置 8.3 工艺及公用工程管道 8.4 生产污水管道 8.5 阀门布置 8.6 管道应力分析与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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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8.1.2 管道布置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相结合,并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 8.1.3 对于分期施工的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规划,尽量减少施工、生产、检修的相互影响。 8.1.4 管道系统和组成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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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线综合布置
8.2.1 管线综合布置应结合工艺装置与公用工程系统、工厂平面和竖向设计、道路通行等因素统筹规划。 8.2.2 全厂性工艺管道宜地上敷设,并宜成排布置在管廊或管墩上。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当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敷设在管沟内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8.2.3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和罐组,且不得妨碍消防车辆的通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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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艺及公用工程管道
8.3.1 对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要求采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对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金属管道,当与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8.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8.3.3 低温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管道柔性条件下,应尽量使管道短、弯头少,且应减少“液袋&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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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生产污水管道
8.4.1 装置的生产污水应集中排放、集中处理。 8.4.2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1 预处理单元和冷箱、机泵等设施区域的排水出口; 2 全厂性的支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管上; 3 当全厂性支管、干管的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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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阀门布置
8.5.1 阀门应布置在易于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宜设置操作平台和梯子。 8.5.2 安装在低温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且宜采用对焊连接。 8.5.3 低温阀门不宜采用分体阀门,且在有冰的情况下也应能操作。 8.5.4 低温介质管道的阀门宜水平安装,阀杆方向宜垂直向上。条文说明8.5.1 本条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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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管道应力分析与支吊架
8.6.1 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进行柔性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8.6.2 对于因温度变化引起的管道伸缩变形应采取补偿措施,补偿措施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 8.6.3 管道对所连接设备管口的作用力和力矩应满足制造厂允许的作用力和力矩的要求。 8.6.4 低温管道支吊架应有防止冷桥产生的措施。 8.6.5 压缩机进出口管道支架的基础应与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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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泄放设施
9.1 一般规定 9.2 可燃气体排放 9.3 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排放 9.4 泄漏控制 9.5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2024-12-6 15:01
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设备或管道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 1 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2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容积式泵的出口应设置安全阀,设备本体已有安全阀的除外; 3 当与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出口压力时,在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4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
2024-12-6 15:01
9.2 可燃气体排放
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9.2.2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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