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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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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9.3 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排放
9.3.1 溢出或泄漏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应排放至集液池或安全地点,液化天然气集液池应单独设置。 9.3.2 工艺设备或管道内排放的液化天然气、其他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应密闭回收,并应进行安全处理,严禁就地排放或排入封闭的排水沟(管)内。条文说明9.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和管道内残存的液化天然气、其他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管道内的凝液就地排放会引发火灾事故,危及周围设施,同时不
2024-12-6 15:01
9.4 泄漏控制
9.4.1 在工艺装置区、罐区、装卸区和气化区等可能发生液化天然气泄漏并能形成液池的区域应设置泄漏收集系统。泄漏收集系统应由收集、导液和集液三部分构成,其设计能力应满足任一事故泄漏源可能产生的最大泄漏量。 9.4.2 液化天然气泄漏收集系统设计泄漏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罐区内,当储罐液位以下进出管道未安装内置切断阀时,储罐的设计泄漏量应按照假设敞开流动及流通面积等于液位以下接管管
2024-12-6 15:01
9.5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9.5.1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含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排放量。最大排放量宜根据工艺设备在下列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排放气体量进行组合,但可不考虑同时发生下列两种工况: 1 火灾事故; 2 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 3 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 4 停电、仪表风供应中断等公用工程事故; 5 开工、停工;
2024-12-6 15:01
10 自控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储程控制系统(BPCS) 10.3 安全仪表系统(SIS) 10.4 火气系统(FGS)
2024-12-6 15:01
10.1 一般规定
10.1.1 自控系统的水平应根据装置规模、流程特点、运行要求、管理模式等因素统筹考虑。 10.1.2 自控设备应适应工厂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并应符合使用环境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且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10.1.3 自控系统宜由功能相对独立并相互关联的过程控制系统(BPCS)、安全仪表系统(SIS)和火气系统(FGS)等组成。 10.1.4 自控系统的仪表及执行机构在失去动力源时,应能让工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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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过程控制系统(BPCS)
10.2.1 过程控制系统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 10.2.2 过程控制系统应能对生产装置进行实时监控,自动采集和处理工艺变量数据,实现故障报警和联锁保护,应能集中显示、报警、储存、记录,自动生成报表和打印等,并应具备连续过程控制、顺序控制、批量控制等功能。 10.2.3 过程控制系统应配置操作员工作站,对重要单元或关键设备宜配置专用操作员工作站,重要的操作区宜配置两台互为备用的操作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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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安全仪表系统(SIS)
10.3.1 安全仪表系统(SIS)应满足工厂安全完整性等级的要求。 10.3.2 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艺流程的危险性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确定; 2 有独立的数据采集、逻辑运算、监测和执行系统; 3 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当设置自动操作系统时,应同时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4 为故障安全型; 5 具有软硬件自诊断和测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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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火气系统(FGS)
10.4.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在工艺装置区出入口、罐区出入口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0.4.2 可燃气体检测和低温检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及其他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2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潜在液化天然气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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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气
11.1 一般规定 11.2 爆炸危险环境 11.3 防雷、防静电及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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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天然气液化工厂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当所在地区供电困难时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1.1.2 天然气液化工厂供电电源宜采用专线供电。 11.1.3 天然气液化工厂变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独立布置。条文说明11.1.1 工厂停电后引起的经济损失较大,而重新开车到建立工况时间较长,所以一般采用二级负荷。 11.1.2 专线供电可靠性高,用户之间不会因为用电、检修、停电等相互影响,故作此规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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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爆炸危险环境
11.2.1 天然气液化工厂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以及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2.2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其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堵塞; 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沟应充砂填实。条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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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防雷、防静电及接地
11.3.1 生产装置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金属罐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2 对于采用混凝土外罐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可在其顶部设置网格不大于10m×10m或8m×12m的避雷网(带),也可采取由接闪网(线)和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等防雷措施;布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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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消防设施
12.1 消防站 12.2 消防给水系统 12.3 干粉灭火系统 12.4 泡沫灭火系统 12.5 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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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消防站
12.1.1 天然气液化工厂消防站应结合区域规划、工厂火灾危险性、液化天然气储存容量、固定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邻近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宜利用邻近社会专职消防力量。 12.1.2 对于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30000m³,且邻近消防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30min内无法到达的天然气液化工厂,宜设置企业专职消防站。 12.1.3 消防站内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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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给水系统
12.2.1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罐)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的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97%,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12.2.3 厂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扑救每处火灾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12.2.4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2.2.4确定。表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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