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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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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8.2 消防站
8.2.1 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一、二、三级油气站场集中地区应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 2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在人烟稀不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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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消防给水
8.3.1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处理达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水质、水温的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水。 8.3.2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系统供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8.3.3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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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8.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4.2 油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³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³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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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5.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5.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总容量大于50m³或单罐容量大于20m³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水炮);总容量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³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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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6.1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6.1的规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按3h计算。 注:五级站场专指生产规模小于50×104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和五级天然气处理厂。 8.6.2 三级天然气净化厂生产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及其设备群宜设置固定水炮;三级天然气凝液装置区,有条件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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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消防车的,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 2 无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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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消防泵房
8.8.1 消防冷却供水泵房和泡沫供水泵房宜合建,其规模应满足所在站场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一、二、三级站场消防冷却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均应设备用泵,消防冷却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的备用泵性能应与各自最大一台操作泵相同。 8.8.2 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8.8.3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标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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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灭火器配置
8.9.1 油气站场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规定确定。 8.9.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露天生产装置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座时,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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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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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9.1.1 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能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的备用消防泵,并应设蓄电池满足自控通讯要求。当条件受限制或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全部采用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消防泵。 9.1.2 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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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
9.2.1 站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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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防静电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2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9.3.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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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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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工程设计: 1 液化天然气供气站; 2 小型天然气液化站。 10.1.2 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液化天然气、制冷剂的火灾危险性应划为甲A类。 10.1.3 液化天然气站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应根据释放物质的相态、温度、密度变化、释放量和障碍等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10.1.4 所有组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物理、化学、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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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区域布置
10.2.1 站址应选在人口密度较低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小的地区。 10.2.2 站址应远离下列设施; 1 大型危险设施(例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及仓库等); 2 大型机场(包括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等); 3 与本工程无关的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流体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水路、陆路和空路)。 10.2.3 液化天然气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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