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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GB 50183-2004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 年3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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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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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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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1.1 油品 oil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2.1.2 原油 crude oil 油井采出的以烃类为主的液态混合物。 2.1.3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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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2.1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2 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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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2.3.1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3.2 油品站场 oil 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2.3.3 天然气站场 natural gas st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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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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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条文说明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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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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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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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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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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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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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站场内部道路
5.3.1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 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 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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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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