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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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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6.1 一般规定
6.1.1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 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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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2.1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³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³至30m³时,不应小于15m。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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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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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4.1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2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4.3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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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油罐区
6.5.1 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 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 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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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6.1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宜布置在站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不良通风或窝风地段。天然气凝液储罐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0.6m的不燃烧体防护墙。在地广人稀地区,当条件允许时,可不设防护墙,但应有必要的导流设施,将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集中引导到站外安全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应设置防火堤。 6.6.2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成组布置时,天然气凝液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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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装卸设施
6.7.1 油品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应设安全斜梯。 2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油品,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3 装卸泵房至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在距装车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铁路装卸线距离,不应小于6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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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6.8.1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4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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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建(构)筑物
6.9.1 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生产和储存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3 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确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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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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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 7.1.2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其设计应符合《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 0015.1、《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跨越工程》SY/T 0015.2及油气集输设计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当管道沿线有重要水工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机场、海(河)港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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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2.1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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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7.3.1 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的线路设计应根据管道沿线居民户数及建(构)筑物密集程度采用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进行设计。管道地区等级划分及强度设计系数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有关规定执行。当输送含硫化氢天然气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3.2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湿天然气,天然气中的硫化氢分压等于或大于0.0003MPa(绝压)或输送其他酸性天然气时,集输管道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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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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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其规模、油品性质、存储方式、储存容量、储存温度、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区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装备情况及外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 8.1.2 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集输气工程中的集气站、配气站、输气站、清管站、计量站及五级压气站、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8.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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