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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10.1 一般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应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有在垃圾焚烧厂成功运行的经验。 10.1.3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条文说明10.1.1 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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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等。 10.2.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焚烧线控制系统、热力与汽轮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车辆管制系统、公用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10.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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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源的监视及程序控制,应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焚烧线的控制系统可由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但应与中央控制室的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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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要的环境参数。 10.4.2 渗沥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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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保护和连锁
10.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10.5.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原因,应设事件顺序记录和事故追忆功能。 10.5.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确定。 10.5.4 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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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自动控制
10.6.1 开关量控制的功能应满足机组的启动、停止及正常运行工况的控制要求,并应能实现机组在事故和异常工况下的控制操作。 10.6.2 顺序控制方式应由工艺及运行要求决定,应满足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10.6.3 顺序控制系统应设有工作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信号。顺序控制在自动进行期间,发生任何故障或运行人员中断时,应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10.6.4 经常运行并设有备用的水泵、油泵、风机,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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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电源、气源与防雷接地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供电电源负荷不应超过60%,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就地控制盘应设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内检修照明。 10.7.3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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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中央控制室
10.8.1 垃圾焚烧厂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8.2 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其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仪表检修间。控制室内的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10.8.1 控制室内可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其下部空间高度不小于150mm;控制室位于一层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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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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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给水
11.1.1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1.1.3 生活用水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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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2.1 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1.2.2 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水源宜使用自然水体,条件许可的可使用市政再生水。 11.2.3 水源选择时应对水源地、水质、水量进行勘察。 11.2.4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量的保证率不应小于95%。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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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1.3.1 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1.3.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在缺水或严重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利用系统。 11.3.3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1.3.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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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消防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水炮 12.3 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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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2.1.2 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12.1.3 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12.1.4 Ⅱ类及以上垃圾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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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水炮
12.2.1 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要求,消防水炮应能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12.2.2 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60L/s,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12.2.3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管网,其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12.2.4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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