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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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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7.6 排烟系统设计
7.6.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垃圾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增加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6.2 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15%~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余量宜为10%~20%。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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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7.7.1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 7.7.2 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7.7.3 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垃圾物理成分、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焚烧垃圾量核定。 7.7.4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脱除酸性污染物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时,应将飞灰从污水中有效分离出来。 7.7.5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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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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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进行有效利用。 8.1.2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8.1.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要求。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有关要求。条文说明8.1.1 为提高垃圾焚烧厂的经济性,并防止对大气环境的热污染,应对焚烧过程产生的热能进行回收利用。利用垃圾热能时,应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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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2.1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8.2.2 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2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8.2.3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不宜大于140℃。 8.2.4 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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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8.3.1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 8.3.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8.3.1 鉴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低温腐蚀问题,烟侧温度不应过低,相应利用垃圾热能生产蒸汽温度应控制在200℃以上。如需要生产热水,需通过换热器将蒸汽转换为热水。因此本次修订中取消热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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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3 厂用电系统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5 照明系统 9.6 电缆选择敷设 9.7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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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9.1.2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接入地区电力网时,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行业的规定。 9.1.3 垃圾焚烧厂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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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电气主接线
9.2.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9.2.2 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启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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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厂用电系统
9.3.1 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4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2个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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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4.1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6、《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中的有关规定。 9.4.2 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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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照明系统
9.5.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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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9.6.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9.6.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 9.6.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9.6.4 电缆夹层不应有热水管道和蒸汽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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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通信
9.7.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7.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条文说明9.7.1 本条文是对厂区通信电源的一般规定。 9.7.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需要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是否需要设置专用调度通信设施应与地方供电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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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2 自动化水平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5 保护和连锁 10.6 自动控制 10.7 电源、气源与防雷接地 10.8 中央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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