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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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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10.2 消防用水量
10.2.1 民用建筑和仓库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1起确定。 10.2.2 建筑物体积计算: 1 建筑物体积应包含其地下室的体积。当建筑物的地下室仅作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地上建筑仅通过电梯与地下车库相通且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第5.5.6条的规定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附图10.2.2)。当地上建筑与地下室完全不连通(电梯、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上建筑、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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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水源
10.3.1 消防水源宜优先采用市政给水和消防水池,如采用天然水源(河、湖、水库、地下水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提供天然水源的水文资料(包括河、湖、水库的枯水位、枯水流量保证率、地下水的最低水位、最小产水出流量等),并应采取防冰凌、防堵塞的措施。 10.3.2 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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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供水设施
10.4.1 不应采用潜水泵、切线泵作为消防水泵。 10.4.2 按《消水规》第5.1.11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宜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闸阀之间引出,管径宜与消防泵出水管管径一致。 10.4.3 按《消水规》第5.1.13条1、3款设计时,当一座消防水池容积不大于500m³(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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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给水形式
10.5.1 对《消水规》第6.1.9条的说明: 1 多栋建筑共用一套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第1款中的“总建筑面积”指其中最大一栋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第1款中的“重要建筑”参见本审查要点第4.4.2条。 3 第2款中的“应设稳压泵” 按以下要求设计: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装置按《消水规》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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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消火栓系统
10.6.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消水规》第7.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第7.2节的相关规定。 10.6.2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室外消火栓,当建筑一侧设有多个扑救场地时,室外消火栓可设于扑救场地之间,供相临扑救场地使用,可参考附图10.6.2;室外消火栓不应设置于消防扑救场地内。附图10.6.2 10.6.3 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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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1 高层建筑中自动扶梯的底部距地面高度大于2.2m范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2 游泳池及无可燃物的池岸部位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7.3 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10.7.4 住宅建筑(含地下室)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商业网点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任一层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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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10.8.1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电缆竖井、电梯机房应设自动灭火系统。10.8.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炮规》的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10.8.3 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场所可不设置泄压口。10.8.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开式全淹没系统时,一套泵组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每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大于3000m³;同一楼层的多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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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管网
10.9.1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管道内设计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7m/s。 10.9.2 室外消防给水单独设置引入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当引入管为消防、生活合用时,平时的设计流速按《建水标》的要求取值,并附加消防流量按流速不大于2.5m/s复核。 10.9.3 室内消火栓管道应优先采用竖向成环布置方式,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平环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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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消防排水
10.10.1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150mm考虑,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可按整体地下室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消防废水不能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应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消防泵房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10.10.2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试验装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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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控制与操作
10.11.1 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报警阀压力开关,任一开关的动作信号均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泵,流量开关的设定值应由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地调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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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建筑灭火器
10.12.1 灭火器的危险等级、配置种类、规格、保护距离等均应有详细说明,且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出灭火器。 10.12.2 公共建筑厨房按A类、B类、C类火灾计算灭火器的用量,取较大用量。 10.12.3 住宅建筑设置灭火器时,灭火器的布置应保证其最大保护距离覆盖公共区域;普通住宅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高级住宅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0.12.4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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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11.5 其它相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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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消防配电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可采用具有过负荷保护功能保护电器。11.1.2 消防设备的配电及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其机房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各防火分区内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配电间(井)或消防设备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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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11.2.1 建筑物内为带有消防设备供电的35kV、20kV或10kV的线缆,应釆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1.2.2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及电能传输质量的要求;耐火线缆和矿物绝缘类线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房的供电干线,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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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规》、《应照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规范、标准对同一场所的上述内容规定不一致时,按照要求高者执行。 11.3.2 下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且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消防应急照明: 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 2 在消防控制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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