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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4.4 其他术语
4.4.1 儿童活动场所 供儿童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4.4.2 重要公共建筑 可参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附录B及《建规》第2.1.3条条文说明举例来定量确定。结合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 党政机关办公楼。 2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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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局
5.1 消防车道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5.3 防火间距5.4 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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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车道
5.1.1 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8m。附图5.1.1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5.1.2 受地形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可利用T字形、Y字形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对应回车场边长及转弯半径)作为消防回车道。附图5.1.2 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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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2.1 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裙房有多级收进时,裙房进深应按照最外沿进深计算,且不应大于4.0m;扑救面一侧的雨棚、外檐出挑进深不应大于4.0m。对于弧形平面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宜沿外弧侧布置。附图5.2.15.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场地内不应设置有高差的人行道、道路或路牙等。5.2.3 《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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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间距
5.3.1 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为两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有阳台(外廊)的应从阳台(外廊)外沿算起,有外凸可燃物构件的应从外凸构件外沿算起。5.3.2 在地下室顶板上设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附图5.3.2-1)。当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5.3.2-2)附图5.3.2-1 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附图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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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消防救援口
5.4.1 当防火分区不临外墙无法设置消防救援窗时,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等公共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5.4.2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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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6.1 防火分区6.2 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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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防火分区
6.1.1 同层的地下汽车库和地下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且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6.1.2 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200㎡。 6.1.3 住宅建筑地下室内集中设置的附属库房应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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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平面布置
6.2.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确有困难时,可通过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双层楼板进行分隔,且分隔层的层高不应小于2.2m。6.2.2 住宅核心筒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三合一前室的住宅,当同层住宅户门在4樘及以上时,每樘户门应能通过公共走道从不同方位的两个疏散口进入三合一前室,且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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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疏散和避难
7.1 安全出口7.2 疏散距离7.3 疏散宽度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7.6 下沉式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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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安全出口
7.1.1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与公建不应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 住宅塔楼利用屋面或室外露台作为住宅塔楼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该屋面或室外露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符合《建规》第7.2.3条要求,且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屋面或室外露台供人员停留的面积能满足上部建筑全部人员避难停留(4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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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疏散距离
7.2.1 “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a+b+c≤2X,X为《建规》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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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疏散宽度
7.3.1 疏散门的门洞宽度宜按规范规定的疏散门净宽度基础上,单扇门增加不小于150mm,双扇门增加不小于200mm。门的制作安装应满足规范规定的疏散净宽度要求。 7.3.2 餐饮场所的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总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厨房部分(含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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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7.4.1 敞开楼梯间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根据《建规》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可不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 2 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的敞开楼梯不能作为安全出口。 3 层数不超过4层的敞开楼梯间首层疏散的门厅,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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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7.5.1 根据《建规》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个面位于建筑的消防救援场地范围内。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建规》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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