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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7.6 下沉式广场
7.6.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当采用下沉式广场用于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区域之间防火分隔局部连通时,下沉式广场应满足《建规》第5.3.5条、第6.4.12条的规定。7.6.2 下沉式广场不作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区域之间防火分隔局部连通方式时,应符合本《要点》第 7.6.3、7.6.4、7.6.5 条的要求。7.6.3 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利用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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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构件和构造
8.1 防火卷帘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8.3 外墙保温8.4 消防电梯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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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防火卷帘
8.1.1 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仅用于汽车通行车道部位的防火卷帘按《建规》第6.5.3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其长度和比例可根据车道的实际需要宽度设置。 2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按照中庭相关要求设置防火卷帘。8.1.2 中庭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庭防火卷帘周边设有防火分区的隔墙时,与隔墙相连接的防火卷帘应计入隔墙总长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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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8.2.1 《建规》第6.1.5条规定“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此处排气道主要指可产生热量、腐蚀性的烟气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管道。当排气道与防火墙贴邻时,应有保温耐火措施。 8.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阳台或凹廊作为消防前室时,开向阳台或凹廊的门窗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2.3 商业、展览等人员密集场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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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外墙保温
8.3.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规》第5.4.10条第1、2 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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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电梯
8.4.1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应分开设置,确有困难时,普通电梯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时,普通电梯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或满足下列条件: 1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电梯井道。 2 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6.0㎡,6.0㎡,12㎡。 3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3.0㎡。 4 每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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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8.5.1 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按照《烟标》第3.3.11条设置固定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第1款规定的独立楼梯间;与此楼梯间相连的门厅净高大于3.0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3 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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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构
9.1 构件耐火极限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9.3 钢结构、组合结构9.4 木结构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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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构件耐火极限
9.1.1 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9.1.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的相关规定。对于4层和5层木结构住宅和办公建筑,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规定确定。 9.1.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承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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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9.2.1 下列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楼板。 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住宅与非住宅之间楼板。9.2.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柱截面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截面尺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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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9.3.1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护时,防火涂料的厚度除应满足耐火验算的结果外,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3.2 钢结构、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应符合《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中的规定。 9.3.3 钢管混凝土柱不同耐火极限的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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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木结构
9.4.1 整个建筑中部分区域采用木结构且与其他区域有防火分隔时,木结构可按《建规》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9.4.2 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规》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9.4.3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9.4.4 木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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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9.5.1 隔震建筑中具有使用功能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周边应设置防火隔离措施,其耐火极限应同框架柱。确定隔震支座上下支墩尺寸时,应于防火隔离材料与隔震支座之间留有空隙。 9.5.2 对建筑中消能部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第3.6.1、3.6.2条规定。 9.5.3 钢板剪力墙的防火设计应满足《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380第10.1条规定。 9.5.4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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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排水
10.1 一般规定10.2 消防用水量10.3 消防水源10.4 供水设施10.5 给水形式10.6 消火栓系统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10.9 管网10.10 消防排水10.11 控制与操作10.12 建筑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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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四川省现行消防标准和规定。 10.1.2 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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