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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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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poultry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GB 51219-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2024-12-5 10:36
1 总则
1.0.1 为提高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水平,满足食品加工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鸡、鸭、鹅等家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安全、适用等基本条件,在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4 禽类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0.4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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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胴体 carcass 经过放血、去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干。 2.0.2 内脏 offals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胗)。 2.0.3 白条鸡 white chicken 经过放血、去毛、去内脏,保留头爪的禽躯干。 2.0.4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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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2 总平面布置 3.3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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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周边交通运输方便,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卫生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址应避开受污染的水体及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或其他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场所。 3.1.3 厂址选择应减少厂区产生气味污染的区域对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影响。待宰间和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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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内应明确区分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在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非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在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非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2.2 生产区活禽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设置,活畜、废弃物与产品的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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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环境卫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3.3.2 公路卸禽回车场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厦设有冲洗消毒及排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采用混凝土地面,洗车台下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3.3.3 垃圾、禽粪和废弃物的暂存场所应设置在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还应配备废弃物运送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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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
4.1 一般规定 4.2 宰前建筑设施 4.3 屠宰车间 4.4 分割车间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4.7 防火与疏散 4.8 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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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及生产辅助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卫生及检验要求,其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1.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1.3 分割车间宜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屋盖与金属夹芯板隔墙与吊顶,内部空间应具备适当的灵活性。 4.1.4 车间应设有防昆虫、鸟类和鼠类进入的设施。 4.1.5 车间地面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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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宰前建筑设施
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活禽待宰罩棚、卸禽站台(含挂禽区)等。 4.2.2 活禽待宰罩棚与卸禽站台应夏季通风良好,应设有遮阳、防雨的屋面,严寒、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4.2.3 公路卸禽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卸禽站台应高出路面0.9m~1.2m。 4.2.4 卸禽站台兼作挂禽区,其宽度不宜小于卸禽车辆长度的2倍,进深不宜小于6.0m。挂禽区与屠宰间应隔开。 4.2.5 卸禽站台与挂禽区地面排水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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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屠宰车间
4.3.1 屠宰车间应包括致昏放血间,浸烫脱毛间,浸蜡脱蜡间,摘小毛间,去内脏间,副产品加工间,血、羽毛及废弃物收集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维修间和检验室等。屠宰车间最小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屠宰车间最小建筑面积4.3.2 屠宰车间内致昏放血、浸烫脱毛(或浸蜡脱蜡)、去头爪及内脏粗加工间应为非清洁区;摘小毛、掏膛和心肝胗精加工间应为半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隔断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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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分割车间
4.4.1 分割车间应包括分割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及辅助设备用房等。 4.4.2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分割车间最小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2的规定。表4.4.2 分割车间最小建筑面积4.4.3 分割车间、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12℃。 4.4.4 分割车间地面排水坡度应不小于1.0%。 4.4.5 分割车间和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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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4.5.1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应和屠宰与分割车间紧邻布置。暂存间设计温度应为0℃~4℃,冻结间设计温度应为-35℃~-28℃,发货间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2℃。采用水冷却装置的胴体冷却间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5℃,采用风冷却方式的胴体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0℃~4℃。 4.5.2 采用水冷却装置胴体冷却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所采用的螺旋水冷却装置的尺寸与制冰设备的需要确定,净高不宜小于3.6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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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4.6.1 屠宰与分割车间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包括换鞋间、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手靴消毒间或通道、风淋间、药品工具间、洗衣房等。用房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4.6.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 4.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应各自独立设置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和手靴消毒间;分割车间应设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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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防火与疏散
4.7.1 大型、中型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小型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7.2 禽类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副产品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4.7.3 当氨压缩机房同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4.7.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走道,避免复杂的逃生线路。 4.7.5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的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与生产部位之间夹设参观走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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