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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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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7 兽医卫生检验
7.0.1 兽医卫生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7.0.3 在屠宰车间内应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室,在屠宰车间或厂区内设置官方兽医室。 7.0.4 检验人员应同时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7.0.5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应输送至指定场所。 7.0.6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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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冷工艺
8.1 一般规定 8.2 胴体的冷却 8.3 产品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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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氨制冷系统调节站,应安装在室外或调节站间内。 8.1.2 制冷系统管道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及休息的房间。 8.1.3 制冷系统的冷风机选用热气融霜方式时,应采用程序控制的自动融霜方式。条文说明8.1.1 阀门检修或更换时,在阀门、管道中会有一些氨气闪发在环境中,最好将制冷系统分调节站安装在室外。如果必须将制冷系统调节站安装在车间内,应单独设调节站间,设漏氨报警装置,并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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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胴体的冷却
8.2.1 胴体冷却设备采用螺旋预冷机时,其冷却设备的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胴体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4℃。 8.2.2 胴体冷却采用风冷冷却方式时,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0℃;冷却设备采用空气冷却器,冷却时间为180min,冷却后胴体中心温度不应高于4℃。冷却间内宜设置加湿设备。 8.2.3 禽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0℃,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副产品经24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4℃。条文说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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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产品的冻结
8.3.1 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应为-30℃,冻结时间不宜超过12h,冻结后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8.3.2 副产品冻结间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30℃,冻结时间不宜超过24h,冻结后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宜高于-15℃。条文说明8.3.1 禽分割肉的冻结要在12h之内完成,在-30℃冻结间内禽肉品必须采用盘装,在冻结间内把肉品冻好后,再进入包装间把盘装换成纸箱包装入库,目的是提高肉品质量。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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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9.3 排水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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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系统应不间断供水,并应满足屠宰加工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要求。 9.1.2 车间内用水设施及设备均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各管道系统应明确标识区分。 9.1.3 车间内排水系统设计应有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措施,并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浊气逸出、防鼠害等措施。 9.1.4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干管敷设在车间闷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管道支吊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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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9.2.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地表水。 9.2.2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9.2.3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的水量、水压确定。当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规定。 9.2.4 根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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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排水
9.3.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有效的排水措施,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屠宰与分割车间生活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废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型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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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9.4.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9.4.2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冷藏、冻结间穿堂及楼梯间消火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速冻装置间出入口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9.4.3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设置自动喷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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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2 供暖 10.3 通风与空调 10.4 消防与排烟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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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 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3 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0.1.2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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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暖
10.2.1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挂禽区、宰杀间、包装材料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14℃~16℃,附属办公间宜取18℃~20℃。 10.2.2 值班供暖的房间室内计算温度宜取5℃。条文说明10.2.1 本条规定了禽类屠宰各加工间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10.2.2 冬季若不供暖有可能导致设备和设施损坏的房间,应设置值班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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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通风与空调
10.3.1 空气调节系统,严禁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0.3.2 分割车间、包装间和副产品加工间内的温度,应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要求,其冬季、夏季室内空调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2℃,夏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冬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0%。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不宜大于0.3m/s。 10.3.3 分割车间、包装间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40m&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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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消防与排烟
10.4.1 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10.4.2 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10.4.1 冻结间等场所,室内温度均不高于0℃,相对湿度大,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极小。如果设置排烟设施,除了存在“冷桥”问题外,排烟口、排烟阀会被冻结而失去使用功能,起不到消防排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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