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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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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1 当排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排水管开裂、漏水及严重锈蚀; 2 原有排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12.4.2 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m,当拆换长度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全部拆换。12.4.3 当一根排水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上所有支管拆换。12.4.4 通气管损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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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给水排水设备
12.5.1 卫生器具及冲洗水箱的部件损坏,应进行检修;对锈蚀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拆换。12.5.2 当根据需要增加便槽蹲位长度时,应校核冲洗水箱的容量。12.5.3 各类钢铁构件、设备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锈蚀严重的,应进行拆换。12.5.4 增压设备进出连接管上的各类阀门、配件等,对锈蚀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检修、拆换。12.5.5 增压设备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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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1 一般规定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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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管道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和设计流量或风量等。13.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修缮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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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2.1 在原设计条件下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应校核供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13.2.2 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叶轮、水泵轴及轴承损坏严重的,应进行更换。13.2.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暖管道及配件、散热器应进行维修或拆换: 1 散热器片开裂、渗漏,应进行拆换; 2 青散热器不热时,应查清原因,对有空气滞留或异物阻塞等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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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3.1 各类通风阀门、送风口、散流器查勘前,应了解原设计风量设计参数,并应测量各送风口的风量,分别做好记录。13.3.2 新增通风管道的尺寸,应通过阻力计算确定,并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13.3.3 新增或更换的通风管道、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13.3.4 当通风机损坏或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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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13.4.1 空调系统现场查勘时,应了解空调冷热源类型、空调系统形式、空调设备类型、空调设备铭牌参数及设备运转状况。13.4.2 当原有空调冷热源供冷供热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进行扩容,原有空调冷热源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更换;更换后空调冷热源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要求,空调冷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宜满足原有管道和空调末端系统的配置要求。13.4.3 新增或更换的空调系统设备、配件、材料及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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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 14.2 材料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4 导线与槽管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6 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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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设施修缮设计,应查明下列情况: 1 原有配电系统; 2 原有线路敷设方式和路径、线路所接负荷容量,线路上保护器件、计量表的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 3 原有系统的接地形式、接地电阻等; 4 原有弱电各系统构成,弱电各系统的设备和管线敷设等。14.1.2 修缮设计应有设计说明、电气及防雷相关的系统图、平面图和主要材料表、计算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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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材料
14.2.1 架空线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电工瓷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厚壁钢管或镀锌钢管。拆换地下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厚壁镀锌钢管。14.2.2 室内明(暗)敷电管,除应采用规定的管材外,尚可采用薄壁电管、阻燃型半硬质塑料管。14.2.3 电力电缆及电线的材质、绝缘、芯数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14.2.4 接闪器、人工接地装置除应采用原有材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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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3.1 当线路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国家明确淘汰的产品; 2 熔断器、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电流小于线路计算负荷电流; 3 熔断器接线柱金属导电部分氧化、腐蚀; 4 熔断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5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触点接触不良,极面拉弧; 6 开关、断路器、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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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导线与槽管
14.4.1 当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的计算负荷电流; 3 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 4 导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14.4.2 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回路进行负荷计算,导线截面不得出现前级小后级大的现象; 2 每一照明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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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5.1 当接闪器锈蚀深度或长度大于表14.5.1的规定时,应进行拆换。表14.5.1 接闪器锈蚀深度及长度要求14.5.2 接闪器应按原样和原位置修复。14.5.3 接闪线(带)拆换长度不应小于2个支持点距离。14.5.4 接闪杆拆换长度不应小于1m。14.5.5 由于土建修缮施工而受到影响的防雷装置,应按原样拆换或修复,并应保证其电气连续性。14.5.6 避雷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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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接地故障保护
14.6.1 对原有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在修缮设计时应按原系统修复,不应随意改动。14.6.2 原用金属管(水管、电管、煤气管)作PE线(接地保护线)的,应改用专用绝缘导线作PE线。改动后的PE线宜与同·回路的负荷导线一起敷设。14.6.3 相线与相应的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4.6.3的要求,当有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2.5mm;当无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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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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