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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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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10.4 饰面层
10.4.1 外立面涂饰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外墙抹灰时,对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凸出腰线等的修缮设计,应进行流水坡度和滴水处理; 2 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涂饰,宜保持原有色彩; 3 对外立面各类附属设施进行涂饰,宜选用与建筑外墙主调色相同或相协调的色彩; 4 外立面涂饰材料应涂饰均匀,各层涂饰材料应结合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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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10.5.1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面应坚实稳固,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对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减震措施;外保温墙面不宜安装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 2 对外立面附加设施的锚固,应根据墙体实际情况,对锚固材料、锚固方式等细节进行相应设计,必要时应出具锚固节点详图; 3 设计中的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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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2 材料 11.3 门窗 11.4 楼地面 11.5 抹灰 11.6 饰面层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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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满足使用功能,并应符合经济、美观及环保要求。11.1.2 对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进行利用。11.1.3 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11.1.4 房屋装饰修缮不应损坏原有房屋结构。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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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材料
11.2.1 木门窗修缮宜采用木质较好的材料,且应与原材料材性接近,其含水率不得大于当地平均含水率。11.2.2 抹灰粉刷用的各类砂浆宜采用商品砂浆;抹灰用的材料不得使用熟化时间少于15d的石灰膏,并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他杂物。11.2.3 木地板修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更换地板时,应控制新旧地板的厚度差; 2 胶合硬木地板可采用专用胶粘剂。条文说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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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门窗
11.3.1 木门窗翘曲、变形、开关不灵等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木门窗扇翘曲、变形,可采用硬木楔或竹楔进行校正; 2 木门窗樘子松动,可增加尺寸为50mm×20mm×200mm的预埋木砖进行固定。11.3.2 木门窗扇腐朽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木门窗扇上下冒头、梃、芯腐朽,可进行换梃换冒局部拆换(图11.3.2-1~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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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楼地面
11.4.1 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碎裂等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其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同,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表11.4.1的规定。表11.4.1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mm)11.4.2 楼地面面层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或全部重做,其厚度应与原面层相同,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其他水磨石、地砖、陶瓷锦砖等面层损坏,可采用原规格材料修补。11.4.3 块材类地板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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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抹灰
11.5.1 室内抹灰损坏,宜按原规格材料和原式样进行修缮。11.5.2 两种不同结构相连接处,其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在接缝处进行抗裂处理。11.5.3 室内抹灰修缮,不应损坏建筑内保温层和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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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饰面层
11.6.1 因渗漏而损坏的墙面或平顶装饰,应先对渗漏部位进行修复,再对饰面层进行修缮。11.6.2 饰面风化、剥落或与刮糙层脱壳、刮糙层与墙体起壳等,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修缮措施: 1 凿除或铲除饰面层,找平后重新涂饰涂料,或粘贴石材、面砖等饰面板材; 2 当不易凿除或铲除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饰面板,螺杆入墙深度不应小于1/3螺杆长度; 3 刮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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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7.1 当房屋各种装饰的油漆、刷浆存在起壳、脱落损坏或房屋各种金属构件存在锈蚀损坏时,可采取全部或局部铲除原油漆,清净底子和除锈后重新油漆或刷浆。11.7.2 油漆面层数宜为一底二面。11.7.3 钢、木门窗玻璃破碎,应根据使用位置及玻璃面积的大小采用2mm~5mm玻璃配全,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条文说明11.7.1、11.7.2 房屋的油漆、刷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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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11.8.1 楼梯修缮时,扶手、栏杆宜与原式样、材料一致。11.8.2 全部新做时,扶手、栏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11.8.3 修缮后各种栏杆的设置高度、立杆间距和整体抗侧向水平推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11.8.4 室内木楼梯、栏杆、扶手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残缺、磨损、松动、脱榫、腐朽、蛀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进行绑扎、加固、整修、替换等局部修缮。当受损情况严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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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2 材料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5 给水排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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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工程查勘修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12.1.2 建筑单体内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先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12.1.3 消防管道及附件的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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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材料
12.2.1 拆换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用于给水系统的各类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12.2.2 拆换建筑内部排水管应采用塑料排水管及相关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关管件。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12.2.3 给水排水管道的管件应与管材相适应,不得用其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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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3.1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原有给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2 配水点压力小于0.1MPa,或在运行工况压力条件下,流量小于器具额定流量的80%。12.3.2 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干管长度不宜小于500mm,支管长度不宜小于300mm。12.3.3 拆换给水管道不宜改变管径。当改变管径时,应进行水力计算。12.3.4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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