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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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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9.8 其他用电设备
9. 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备实现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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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4 应急照明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7 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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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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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应低于200lx,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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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3.1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明指标。各类建筑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标准值、照度均匀度及室内场所表面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10.3.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3.2选取。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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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应急照明
10. 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10.4.3 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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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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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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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景观照明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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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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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LPS)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LPMS),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2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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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11.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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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的措施,内部防雷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的措施。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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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的措施,内部防雷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的措施。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 (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x20m或24mx16m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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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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