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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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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28-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2.5、5.1.1、6.3.8、7.1.6、7.2.2、7.2.3、7.2.18、8.0.1、8.0.6、8.0.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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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经过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过程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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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煤化工工厂 coal chemical factory 以煤为原料,采用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技术生产和储运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2.0.2 煤储运系统 coal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原料煤的储运和处理系统,包括上煤、卸煤、运煤、储存、破碎等设施。2.0.3 煤粉制备系统 pulverized-coal preparatio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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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划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划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划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划分为乙A类液体; 4 煤直接液化装置中的油煤浆,应划分为甲B类可燃液体。3.0.2 气体和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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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2 总平面布置 4.3 厂内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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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区域规划
4.1.1 煤化工工厂的区域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镇)总体规划和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并应根据煤化工工厂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确定。4.1.2 煤化工工厂应远离城市居住、商业、重要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和饮用水源地;其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4.1.3 煤化工工厂邻近煤矿矿井时,厂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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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置
4.2.1 煤化工工厂应根据自身的生产流程、特点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罐组、装卸区和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位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空分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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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煤化工工厂通向厂外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4.3.2 下列场所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1 装置或联合装置; 2 可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液体储罐区; 3 总容积不小于120000m³的可燃液体储罐单个罐组或多个罐组; 4 液化烃储罐组; 5 危险化学品仓库区; 6 占地面积大于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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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防火
5.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 5.3 建筑防爆 5.4 安全疏散 5.5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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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5.1.1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水煤浆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2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的耐火极限应按该厂房(仓库)柱的耐火极限要求确定;次梁和水平支撑的耐火极限可按该厂房(仓库)梁的耐火极限要求降低0.50h确定。 不直接承受和传递设备管线的水平荷载与设备荷载等的构件、钢格栅及不作为楼层防火分隔构件的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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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
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其层数和高度可按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确定。5.2.2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高层厂房和粉煤气化单元与煤粉制备单元合建的高层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500m²。 煤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其煤储斗部分与磨煤机部分之间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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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防爆
5.3.1 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形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5.3.2 受条件限制需封闭的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等动设备厂房和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厂房,以及因检修和操作条件限制需局部场所封闭的煤气化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一层可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层外墙表面积(不含屋顶面积)的8%,且宜均匀布置在不同朝向的外墙上; 2 甲类厂房泄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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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安全疏散
5.4.1 建筑物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建筑面积小于250m²的仪表机柜间; 2 建筑面积小于120m²的控制室; 3 长度小于7m的化验室和分析室、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电气开关室等电气设备房间。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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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构造
5.5.1 当厂房内上层与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5.2 建筑内可能存在可燃液体泄漏和流淌的楼层,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5.5.3 紧邻设备防爆门上方的围护平台不应设置孔洞。煤粉制备系统中有法兰连接且检修频繁的楼层,宜采用无孔洞的楼面。5.5.4 变配电室与除甲、乙类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房间合建时,应采用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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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装置和系统单元
6.1 一般规定 6.2 装置及设备布置 6.3 煤粉制备 6.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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