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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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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6.5 消防给水系统
6.5.1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6.5.2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6.5.1、6.5.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24-12-6 14:54
6.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6.6.1 排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量应以生产用水量为依据,并应区分生产废水、清洁废水的排水量,生产废水的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5~3.0; 2 生活排水量、雨水排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6.6.2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宜按质分类、清浊分流、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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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废水预处理与回用
6.7.1 对有提取羊毛脂价值的洗毛废水应先回收羊毛脂。提取羊毛脂后的洗毛废水宜经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进入后续处理工艺。6.7.2 生产系统的洁净冷却水、直流水应加以收集、集中、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回用应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的有关规定。6.7.3 高温热排水宜实施热能回收。6.7.4 废水处理与回用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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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
7.1 一般规定 7.2 采暖 7.3 通风 7.4 空气调节 7.5 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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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7.1.2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生产,以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并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7.1.3 空调通风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7.1.4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采用当地气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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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采暖
7.2.1 全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5℃的天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当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房间经常有人员停留时,房间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7.2.2 采暖方式应根据厂区热源条件、工厂建设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废热; 2 生产车间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当蒸汽作为工厂主热源时,可采用低压蒸汽作热媒,凝结水应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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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通风
7.3.1 设有全面空调系统的车间,新风补给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车间应保持正压。7.3.2 非全面空调的车间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也可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量应满足工艺和职业卫生要求。7.3.3 采用机械通风的车间,气流组织应有利于热湿气体的排放,通风区域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选毛、打土、烧毛、染色等散发粉尘、有异味的工段,应保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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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空气调节
7.4.1 生产车间的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区域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可采用逐时计算法,并应取计算综合最大值。 2 工艺设备机器发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机器发热量(kW·h); N——电动设备的安装功率(kW); n——机器台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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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滤尘
7.5.1 滤尘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车间内空气的含尘浓度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车间的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7.5.2 滤尘机房宜与空调室相邻布置,滤尘器宜按生产线设置。7.5.3 滤尘器和滤料应根据滤尘风量和集尘量选择。排尘风机宜选择防缠绕叶片。7.5.4 滤尘器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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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2 负荷分级 8.3 供配电 8.4 照明 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 防雷与接地 8.7 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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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和经济合理的要求。8.1.2 供配电设计宜使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节能环保的电气设备和材料。条文说明8.1.1、8.1.2 毛纺织工厂的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满足生产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经济合理和节能降耗要求。经济合理和节能降耗涉及方方面面,如变配电系统选择节能设备、正确选择装机容量、减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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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负荷分级
8.2.1 用电负荷分级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8.2.2 毛纺织工厂的一般用电应为三级负荷。8.2.3 毛纺织工厂下列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8.2.4 除本规范第8.2.3条规定的建筑物和堆场等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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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供配电
8.3.1 电源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根据工厂建设规模、用电容量、供电条件和工艺要求等因素确定。8.3.2 毛纺织工厂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8.3.3 车间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变电所应根据建设规模和负荷分布设置一个或数个车间变电所; 2 车间变电所宜设置在车间附房,并宜靠近负荷中心; 3 相邻两个车间变电所之间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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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
8.4.1 毛纺织工厂的车间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选毛、穿综穿筘、验布和修布等工段可采用混合照明。车间一般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适用的光源。和毛仓应采用密封性能优良的防火专用灯具。8.4.2 灯具布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型式和生产要求确定。8.4.3 主要生产车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4.3的规定。表8.4.3 主要生产车间或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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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8.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8.5.1、8.5.2 本条规定毛纺织工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确定,设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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