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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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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5 安全与防护
5.1 一般规定 5.2 安全与疏散 5.3 防护技术
2024-12-5 11:11
5.1 一般规定
5.1.1 科研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消防、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各类专用实验室应满足工艺对安全、消防、环保等的特殊规范和规定,对实验人员有潜在危害的科研建筑应设计逃生、避难路径。 5.1.2 科研建筑防护内容应包括防潮、防水、防辐射、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盗、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等。 5.1.3 地处洪水多发地区的基地及对外联系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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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与疏散
5.2.1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设置显著的警示装置或标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区域应有显著的标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的规定。 5.2.2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5.2.3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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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护技术
5.3.1 凡实验工作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或其他局部排风设备。 5.3.2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5.3.3 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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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2 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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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实验用房楼地面面层宜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宜密实、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宜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6.1.2 对洁净度、防尘等要求高的实验用房及附属空间,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特殊实验室的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室内应减少突出物,加强隐蔽措施。 6.1.3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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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噪声控制
6.2.1 产生噪声、振动的房间不宜与实验室、会议室、学术活动室等房间贴邻,如相邻则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 6.2.2 实验室内允许噪声级宜小于或等于45dB,其他房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科研建筑,应结合实验工作噪声、隔声要求,对围护结构、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2.4 噪声控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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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7.2 给水7.3 排水7.4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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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实验用房的给水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露明敷设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内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7.1.2 实验用房内,在遇水会迅速分解、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的存储或实验区不得布置给水和排水管道。 7.1.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用房的消火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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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给 水
7.2.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量、水压、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2 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科研工艺要求确定。7.2.3 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7.2.4 仪器、设备所需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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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 水
7.3.1 排水系统应根据污水、废水的性质、浓度、水量、水温等,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实验室污水、废水应和生活污水分质排放。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 7.3.3 产生废液的实验室应对废液分类收集并加以处理。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7.3.4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对放射性废液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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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污水处理
7.4.1 科研建筑的排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第5.3.8条的规定。当排放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应进行专业处理。7.4.2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7.4.3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执行。条文说明7.4.1 实验室排放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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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暖通空调
8.1 一般规定 8.2 供暖 8.3 通风 8.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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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科研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2 科研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8.1.3 科研建筑内的供暖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按照当地的气象条件,实验室的使用要求,建设地点的能源供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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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 暖
8.2.1 供暖地区的科研建筑宜设集中供暖系统。8.2.2 通用实验室内不宜采用地板辐射供暖。8.2.3 散热器宜靠外墙窗下布置。8.2.4 供暖系统的散热器宜按每个标准实验单元的供暖热负荷均衡设置,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调节阀,系统形式宜采用带跨越管的单管供暖系统或双管供暖系统。8.2.5 有腐蚀性气体的实验室供暖系统的散热器、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条文说明8.2.1 科研实验室的工作班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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