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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JGJ 91-201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 第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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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 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 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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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科研建筑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进行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根据科研活动的性质,分为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2.0.2 科研通用实验区 general laboratory area 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验区。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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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地与总平面
3.1 基地 3.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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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地
3.1.1 基地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 基地选址宜靠近当地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并同时兼顾科学交流、科学普及、科学教育等相关活动的开展。专业性强的科研试验空间宜靠近相关专业产业区。 3.1.3 基地与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4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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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统一规划设计,宜集中布置,节约用地,预留发展空间,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研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2.3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3.2.4 科研工作区域与公共服务、辅助配套等区域宜分区合理,并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2.5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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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科研通用实验区 4.3 科研专用实验区 4.4 科研办公区 4.5 科研展示区 4.6 科研教学实验区 4.7 科研试验区 4.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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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科研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别、使用性质、建设规模设置各类空间,可包括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室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各类功能区宜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4.1.2 科研建筑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以适应科研工作功能的变化,以及仪器设备等发展变化的需要。 4.1.3 科研建筑宜设置供科研人员交流、研讨的公共空间,该区域宜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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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科研通用实验区
4.2.1 科研通用实验区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4.2.2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设备区、隔墙、实验台、机电设备系统,宜满足标准单元重新组合、实验室布置变化的需要。 4.2.3 科研通用实验区宜设开放实验室、封闭实验室与书写记录工作区。 4.2.4 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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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科研专用实验区
4.3.1 由标准单元组成的科研专用实验区,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4.2.14条的相应规定。 4.3.2 洁净实验室或其他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规定。 4.3.3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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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科研办公区
4.4.1 科研办公区宜独立布置,也可与其他科研区域混合布置。混合布置或贴邻布置时,应避免互扰,并对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4.4.2 科研办公区应与其他科研区域建立密切高效的联系,宜采用连廊等形式,保证科研人员在不同科研空间活动的便捷性。4.4.3 科研办公区宜设置便于公共交往的开放研讨区,可与科研建筑中的公共交通空间、展示空间等结合设计,但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4.4.4 科研办公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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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科研展示区
4.5.1 科研展示区作为全过程全方位的科研活动场所之一,应符合科研活动要求,并应与收藏、保管和陈列功能结合设计。 4.5.2 科研展示区根据科研功能定位,宜设置不同层级的科研展示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科研展示区规模较大时,可设置为独立的科研展示建筑,并宜与科研实验室相邻或贴建,且应避免观众参观流线与科研活动交叉。 2 独立成区的科研展示区,可与公共活动区域(如门厅、走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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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科研教学实验区
4.6.1 科研教学实验区分为学生实验室和教学观摩实验室,宜符合本标准第4.2、第4.3节中实验室设计的相关规定。 4.6.2 教学观摩实验室应满足教学用仪器设备及实验台的布置要求,并应满足老师指导大量学生观摩实验的空间要求。 4.6.3 教学观摩实验室应按照教学过程设置学生停留及观摩空间,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观摩学生人数要求。 4.6.4 科研教学实验区应配备管理员室,其位置应靠近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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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科研试验区
4.7.1 科研试验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应根据试验流程、试验设备确定柱网、高度及结构形式,满足试验操作、维修、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留有辅助作业和存放辅助试验设备的场地。 2 主要的试验室不应跨越建筑伸缩缝。特殊试验工艺要求的特殊材料、特殊构造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各种科研试验建筑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试验技术条件及仪器、设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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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4.8.1 永久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4.8.2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宜根据所在地施工、安装及材料条件,选用适宜的技术进行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建设施工。 4.8.3 需要定期搬迁或变更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其主体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体系。 4.8.4 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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