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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0(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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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0(2024年版)

11.4 石结构房屋
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2的规定。表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表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m)11.4.5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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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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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设置隔震层以隔离水平地震动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设置消能部件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8.1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 注:1. 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等部件组成具有整体复位功能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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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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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2.3.1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多遇地震下的预期减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预期结构位移控制要求,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撑、墙体、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关型、位移相关型或其他类型。 注:1.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指黏滞消能器和黏弹性消能器等; 2.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指金属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12.3.2 消能部件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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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13.2 基本计算要求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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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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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应计入其刚度影响,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支承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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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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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13.4.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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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14.2 计算要点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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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单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铁道、城市公路隧道等。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处于软弱土、液化土或断层破碎带等不利地段时,应分析其对结构抗震稳定性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横剖面的形状和构造不宜沿纵向突变。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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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计算要点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的丙类地下建筑。 2. 8度(0.20g)Ⅰ、Ⅱ类场地时,不超过二层、体型规则的中小跨度丙类地下建筑。14.2.2 地下建筑的抗震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较准确地反映周围挡土结构和内部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与周围挡土结构分离的内部结构,可采用与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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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14.3.1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结构。需要设置部分装配式构件时,应使其与周围构件有可靠的连接。 2 地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件的最小尺寸应不低于同类地面结构构件的规定。 3 中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比本规范表6.3.7-1的规定增加0.2%。中柱与梁或顶板、中间楼板及底板连接处的箍筋应加密,其范围和构造与地面框架结构的柱相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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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 “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A.0.1 北京市A.0.2 天津市A.0.3 河北省注:1 邢台县政府驻邢台市桥东区; 2 宣化县政府驻张家口市宣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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