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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0(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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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0(2024年版)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表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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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计算要点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和本规范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6.2.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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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3.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6.3.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扁梁的楼、屋盖应现浇,梁中线宜与柱中线重合,扁梁应双向布置。扁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对挠度和裂缝宽度的规定: 2. 扁梁不宜用于一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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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1 抗震墙的厚度,一、二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三、四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底部加强部位的墙厚,一、二级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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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2. 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本规范第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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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节规定,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柱(包括抗震墙端柱)和梁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2. 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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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2. 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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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7.2 计算要点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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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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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计算要点
7.2.1 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7.2.2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7.2.3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刚度的计算应计及高宽比的影响。高宽比小于1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高宽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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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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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表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7.4.2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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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7.4.1条的规定设置。 2. 构造柱、芯柱的构造,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2、7.4.2、7.4.3条的规定: 1)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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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8.2 计算要点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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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2节的规定。表8.1.1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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