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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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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8.2.1 厂房的高度、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2.2 仓库的高度、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2.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房(仓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占地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8.2.4 丙类厂房的地下室或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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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8.3.1 厂房(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同一厂房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甲、乙、丙类敞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确定。半敞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封闭式厂房执行,当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部分与封闭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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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厂房(仓库)防爆
8.4.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8.4.2 供分析化验使用的钢瓶储存间有爆炸危险时应独立设置。当有困难时,可与主体建筑贴邻布置,并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且满足泄压要求。钢瓶储存间屋面为泄爆面时,主体建筑高出泄爆屋面15m及以下的开口部位应设置固定窗扇,并采用安全玻璃。8.4.3 有爆炸危险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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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8.5.1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2 三层及以上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敞开式厂房的疏散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厂房中间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可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当采用避难走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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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设施
9.1 一般规定 9.2 企业消防站 9.3 消防给水 9.4 消火栓系统 9.5 自动灭火系统 9.6 灭火器设置 9.7 消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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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企业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等的设计应根据企业的建筑类型、生产(储存)类别和火灾危险特性等因素确定。9.1.2 企业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一处火灾,并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等计算。条文说明9.1.1 精细化工生产与基础化工生产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企业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室内外消防栓、自动喷淋、泡沫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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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企业消防站
9.2.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精细化工企业应建立企业消防站。 9.2.2 企业消防站应合理布局,宜布置在生产、储存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条文说明9.2.1 企业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的驻扎基地,主要包括用于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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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消防给水
9.3.1 消防用水水源可由市政(工业园区)给水管网以及企业自备水源等供给。 9.3.2 宜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等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当市政(园区)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不能满足企业消防用水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罐)及消防水泵房。 9.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冬季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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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消火栓系统
9.4.1 全厂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4.2 室内、室外消火栓设置及管网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4.3 厂房、仓库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部位,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宜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和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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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自动灭火系统
9.5.1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4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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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灭火器设置
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9.6.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规格宜按表9.6.2选用。 注:同一场所选用的灭火器、灭火剂应相容。 9.6.3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防火堤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9.6.4 液化烃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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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消防排水
9.7.1 对于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消防废水,应设置消防废水排水收集设施。 9.7.2 消防废水宜利用工厂生产废水或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消防废水量校核排水系统的收集能力; 2 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系统应在出生产设施、罐区时设置水封,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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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 供暖系统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10.3 正压通风 10.4 事故通风 10.5 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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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暖系统
10.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10.1.2 在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仓库)内,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应比放散物质的引燃温度至少低20%,且不宜超过70℃,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130℃,水蒸气不宜超过110℃。 10.1.3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闪点不大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10.1.4 放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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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10.2.1 甲、乙类厂房和处在爆炸危险区内的辅助建筑物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位置,应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2 厂房内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可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可燃气体、蒸气的含量,应小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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