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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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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勘误和补充说明表
2024-12-5 17:0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Fire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design offine chemical enterpriseGB51283-2020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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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烃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5000m³,可燃气体储罐总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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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精细化工企业 fine chemical enterprise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2.0.2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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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3.0.2 厂房或仓库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或储存时,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条文说明3.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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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3 厂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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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4.1.2 厂址应根据企业、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类别,结合风向与地形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4.1.3 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居民区或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有较高洁净度要求的企业,当不能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1.4 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工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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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 全厂性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宜统一、集中设置,并位于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仓储设施、装卸站及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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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厂内道路
4.3.1 工厂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2 生产设施、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注:原料、产品的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3.3 厂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厂房或生产设施,乙、丙类仓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和可燃气体罐区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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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反应器 5.3 泵、压缩机 5.4 导热油炉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5.7 泄压排放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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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 2 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5.1.2 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5.1.3 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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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反应器
5.2.1 较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应配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其安全完整性等级应在过程危险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5.2.2 间歇或半间歇操作的反应系统,宜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减缓措施: 1 紧急冷却; 2 抑制; 3 淬灭或浇灌; 4 倾泻; 5 控制减压。条文说明5.2.1 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调查研究部对间歇式化工过程的事故统计分析结果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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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泵、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内;压缩机上方,除自用高位润滑油箱外,不应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2 压缩机房宜设置调节通风的百叶窗,楼板除局部检修区域外宜采用钢格栅板,该钢格栅板的面积可不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3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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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导热油炉
5.4.1 燃油、燃气导热油炉房应独立设置,且应布置于有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当工艺要求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热油炉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导热油炉房的门和窗、排气筒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3 燃气导热油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5.4.2 导热油炉及附属导热油储罐、导热油炉输送泵等设备周围,应设置防止导热油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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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5.5.1 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³,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 2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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