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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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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5.6.1 污水处理设施(场、站)位置应与污水排水系统统一规划,宜独立布置。 5.6.2 污水处理设施(场、站)中易产生和聚集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5.6.3 污水处理系统防爆型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确定。 5.6.4 循环冷却水站宜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当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其电气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爆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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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泄压排放
5.7.1 下列可能发生超压的独立压力系统或工况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 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2 冷却水或回流中断,或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的气相管道; 3 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4 导热油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 5 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液化烃、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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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5.8.1 应根据精细化工生产的特点与需要,确定监控的工艺参数,设置相应的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 5.8.2 火灾危险程度较高、安全生产影响较突出的工艺,应设置与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结果相适应的安全仪表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 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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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仓储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液体储罐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5 厂内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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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型、基础、罐体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91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 6.1.2 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规定。条文说明6.1.2 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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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可燃液体储罐
6.2.1 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绝压)的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储罐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规定。 6.2.2 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³的甲B、乙A 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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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3.1 液化烃工厂储罐区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³,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m³。 6.3.2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储罐组内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卧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m。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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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 、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2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时,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3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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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厂内仓库
6.5.1 甲、乙、丙类仓库距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有关规定。 6.5.2 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纤维等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6.5.3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条文说明6.5.3 因液化烃、甲B类液体闪点较低,液氨或液氯火灾危险性为乙类且实瓶压力储存,为防止夏季高温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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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道布置
7.1 厂内管线综合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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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厂内管线综合
7.1.1 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循环水及其他水管道可埋地敷设;除泡沫混合液管道外,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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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7.2.2 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生产设施界区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隔断阀处应设平台。7.2.3 热力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甲、乙、丙A类可燃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7.2.4 可燃气体的排放导出管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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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4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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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8.4 厂房(仓库)防爆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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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8.1.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1.2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2的规定,厂房(仓库)其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8.1.3 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厂房(仓库),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8.1.4 厂房内有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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