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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13.2.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金融业务专用通信接入系统。 13.2.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宜设置两个通信线路接入通道,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通信线路接入通道。 13.2.3 证券交易、商品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类型的特级、一级金融设施除应设有线通信接入系统外,还应设卫星通信等无线通信系统。 13.2.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专用电话程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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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综合布线系统
13.3.1 金融设施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其等级、功能分布及管理模式进行规划设计。 13.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网络应支持多个运营商接入,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网络宜支持多个运营商接入。 13.3.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应自成体系,并应与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其他网络相互隔离。有条件时,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可经专用管井敷设。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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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13.4.1 呼叫显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及保险业营业厅应设置营业性呼叫显示系统,证券交易、商品交易类建筑的营业厅可设置呼叫显示系统。 2 呼叫显示系统的功能应具有下列功能: 1)支持银行、保险业营业厅公共服务所需的多序列自动发号与叫号; 2)支持多台发号机联网、号码统一排序; 3)具备多机联网管理及远程监控功能; 4)发号机的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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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信息化应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物业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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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金融建筑对于信息安全、通信效率和系统可靠性的要求。 14.1.2 金融设施的专用系统应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必要时也可与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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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物业管理系统
14.2.1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建筑物(群)应设置物业管理系统,设有二级金融设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宜设置物业管理系统。 14.2.2 物业管理系统应满足金融建筑及其金融设施的物业管理需求,并应保证各类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14.2.3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备实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并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 14.2.4 物业管理系统采用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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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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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数据监控中心(ECC)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数据监控中心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二级金融设施可设置数据监控中心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 1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监视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 15.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对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进行监控与管理。 15.1.4 当直接数字控制器采用就近供电方式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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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的设计
15.2.1 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对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内的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机电设施实施监控与管理。 15.2.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直接数字控制器宜由数据监控中心的专用电源集中供电。 15.2.3 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测数据中心的下列信息: 1 常用电源的工作状态; 2 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 3 UPS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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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2 配置要求 16.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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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金融建筑宜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主动防御和被动防御相结合的安防策略。 16.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金融设施区域和非金融设施区域的不同使用要求。 16.1.3 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和被保护场所的特点采取外围防护、重点区域防护和重点目标防护等多层次的防护设施。 16.1.4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金融设施专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网。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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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配置要求
16.2.1 金融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宜按表16.2.1 配置。表16.2.1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配置表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建筑物周界电梯轿厢内金融设施出入口营业厅、交易厅、保管库、离行式自助银行数据中心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安防监控中心(室)、数据监控中心(ECC)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监控中心(室)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建筑物(群)周界入侵探测器/声光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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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系统设计
16.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具备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场(库)管理等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16.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重要部位或重点目标宜连续录像。 16.3.3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管线宜暗敷,重要部位的摄像机宜具备防破坏功能。 16.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相关系统联网的接口。 16.3.5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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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电气防火
17.1 一般规定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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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施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电气防火措施等。 17.1.2 金融建筑物和建筑群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和非金融设施的不同功能,分别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17.1.3 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金融建筑宜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7.1.5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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